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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翻黨費“紅賬本”:黨費制度始於哪次黨代會?

2016年06月02日07: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1933年7月,中央軍委直屬隊發給朱德的黨費繳納登記表。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共中南直屬機關委員會制作的黨費証封面。

黨員交納黨費比例
  (均為稅后月收入)

汶川地震發生后,全國共有4550多萬黨員交納“特殊黨費”97.3億元,分別投入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5個省市災區。

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義務,也是黨員加強黨性觀念的基本體現。做好黨費工作,是黨組織的一項經常性任務,也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黨一直高度重視黨費工作,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專門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這些規定不斷完善發展,形成了我們黨特有的黨費制度。歷經90多年的發展,黨費制度依然發揮著凝聚黨的力量、規范黨的組織、堅定黨的信仰的重要作用。

從建黨至新中國成立

黨費制度始於二大

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成立后的第一個黨章。二大黨章列有“經費”專章,這是我們黨關於黨費制度的最早規定。二大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交納黨費的標准、收支權限和紀律要求。二大黨章要求:“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作為一項紀律,二大黨章嚴格規定,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三大、四大、五大黨章基本上延續了二大黨章關於黨費的規定,只是對具體的黨費標准作了適當調整。從五大黨章開始,交納黨費成為黨員的基本義務,並在歷次黨章中加以強調。

六大黨章沒有確定黨員繳納黨費的標准,但在六大后,1928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中央通告第18號——合理分配黨的經費的幾個原則》,明確規定了黨費使用的幾個基本原則,並附有中央征收黨費的標准。1938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征收黨費的通知》,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交納黨費的具體要求,並首次規定了黨費報告制度,指出:“黨部應負責將每月黨費收齊交地方黨部取得收據,並向上級機關報告。”1941年,《中央關於黨費的決定》對黨員交納黨費標准作出詳細規定,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並首次對黨費的性質、用途、交納方法和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七大黨章規定:“各地黨員及候補黨員應繳黨費數額,由各省委、邊區黨委或其他相當的黨委規定實行之”。此后,黨費的征收標准因地而異。

1949年6月,中央組織部出台《關於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初步統一了黨費收繳標准,明確了黨費的使用范圍,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改變了使用權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規定“黨員所繳黨費,暫作為黨員教育之補助經費,由縣委或相當於縣委以上黨委處理之”,並對農村黨員作出更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民主革命時期,我們黨處在復雜多變的革命戰爭環境中,黨費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納標准上,雖然還處在初創和探索時期,但這一制度不斷增加了廣大黨員為黨盡義務的意識和職責。

新中國成立初期

強調“按規定交納”“不動員多交”

1952年,為改變1949年《關於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將黨費收支權限下放地方造成的黨費使用不當甚至貪污黨費現象,中央頒布《關於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將黨費集中中央統一使用、撥付,重新明確了黨費收繳標准和黨費使用辦法﹔提出黨員“應按時向其所屬支部自動繳納黨費”,“如有自願多交者不限”﹔要求“每個支部,應按時檢查黨費的征收”。

1952年9月,為了對黨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中共中央辦公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簽訂《代收全國黨費合同》,要求各地認真按合同規定繳納黨費。1955年8月,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改變全國黨費上繳辦法的通知》,規定全國各地黨的組織征收的黨費,改由縣以上各級黨委按月直接上繳中央辦公廳特別會計室。

1956年7月,針對“黨費集中於中央用處不大,而且地方黨組織,有些必要的黨的活動的費用卻無法解決”的情況,中央批轉了中央組織部《關於黨費收支情況和今后黨費使用意見的報告》。規定:從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黨費停止上繳中央。把黨費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區黨委、西藏工委、中直機關黨委、中央國家機關黨委和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並按規定做好報告和備案工作。報告強調,“最近發現有的地方的黨組織動員黨員盡量多交黨費,以致影響了某些黨員的生活,這種現象應該加以糾正。各地黨組織應該教育黨員按規定交納黨費,不要動員多交。”在此基礎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關於共產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重新明確了黨費繳納標准,進一步完善了黨費報告制度,成為黨費制度規范發展的重要標志。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費制度經歷了一個多次調整的過程,逐步發展、規范。這一時期,根據形勢發展和環境變化,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黨費繳納標准,規定了黨費收繳辦法,細化了黨費使用范圍,完善了監督制度和報告制度,形成了黨費制度的基本框架,對黨費制度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文化大革命”時期

黨費制度遭嚴重破壞

“文化大革命”時期,剛剛規范和發展起來的黨費制度遭受了嚴重破壞,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處於混亂之中。有的黨員長期不按規定交納黨費也無人過問﹔有的沒有專人管理黨費,賬目混亂﹔有的隨意開支黨費,挪作他用﹔有的借用、佔用,甚至貪污黨費。

當然,必須看到,“文化大革命”時期黨的性質和宗旨沒有變,絕大多數共產黨員的理想信念沒有變。尤其是老一輩革命家們,他們以繳納黨費形式凝結對黨忠誠的事例舉不勝舉。周恩來身后沒有留下任何個人財產,他和夫人鄧穎超的全部工資積蓄都交了黨費。朱德兩萬元的存款單至今仍放於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裡。生前,他囑咐這筆錢不分給子女,要作為黨費交給黨組織。

改革開放新時期

以工資為基數按比例交納

1980年1月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意見》,全黨開始著手恢復和建立新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制度。1985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黨員交納黨費的通知》,對工資制度改革后黨員交納黨費的標准進行了明確。為了規范黨費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改進黨費管理和使用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黨費使用范圍和使用辦法,健全和規范了黨費管理和報告制度。

1992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對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審批、報告和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成為我們黨建立系統化、科學化黨費制度的重要標志。1994年,為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組織部下發了新的《關於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1998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從黨費收繳、黨費管理、黨費使用三個方面作出嚴格規定。

2008年2月,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1998年《規定》的基礎上, 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共3章33條,從收繳、使用、管理三個方面,對黨費制度作出全面、明確、細致的規定。確定了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調整了檔次和比例﹔對離退休人員、農民、學生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黨員交納黨費制定了新的標准﹔對特殊黨費作出具體規定。該《規定》完整科學、系統嚴謹、規范條理,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實踐性。

據資料顯示,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全國共有4550多萬名共產黨員交納抗震救災“特殊黨費”97.3億元,有力支援了災區重建,有力凝聚了黨心民心。

黨章關於黨費的規定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撰稿:張東明  視覺統籌:蔡華偉

《人民日報》(2016年6月2日 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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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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