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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是否为胡乔木所写?

张金才
2013年04月10日10: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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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少奇对《中国共产党的 三十年》修改的次数

关于刘少奇对《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修改的次数,《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编者的观点是修改了两次,“时间分别在1951年6月13日之前和同月13日至17日之间”(《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484页。)。程中原的观点是修改了三次:6月13日之前在抄清稿上改了一次,6月13日至17日之间在铅印稿上改了两次。(参见程中原:《〈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写作与发表经过》,《党的文献》2009年第1期。)王文既不同意《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的观点,也不同意程中原的观点。虽然也认为是修改了三次,但修改时间与程中原文章的观点不同:6月13日之前完成了第一次修改,6月15日至17日之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6月17日之后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除公布刘少奇6月13日的批语之外,还公布了刘少奇6月17日为报送《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给毛泽东的信,这封信是弄清刘少奇修改的次数及每次修改时间的主要依据。刘少奇在信中说:“乔木此篇经过我的修改之后,印发给各同志看了,并召集各同志讨论了一次,又加了一次修改。请你即加审阅,阅后即退乔木进行翻译,因国外内等着要用。后面还有两段,另次送上。”(《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491—492页。)从信中可以看出,刘少奇对《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的修改只有两次:一次是在6月13日“印发给各同志看”之前,一次是在“召集各同志讨论了一次”之后,时间是在6月13日至17日之间。

程中原认为,刘少奇在6月13日印发各同志至“召集各同志讨论”前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召集各同志讨论”后至6月17日上报毛泽东前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正如王文所分析的,“铅印稿‘分发’给了‘各同志’分别提修改意见,每个人的修改意见应在各自的铅印稿上,不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份铅印稿上”,留有毛泽东、刘少奇、胡乔木、陈伯达笔迹的铅印稿不能作为刘少奇在开会前进行过第二次修改的证据。

王文提出刘少奇对《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而且是在6月17日毛泽东审阅之后进行的,并举出《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465、476页的三处修改为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465—484页收入了刘少奇两次修改中较为集中的部分,共有30多个自然段。其中胡乔木的原稿用楷体字排印,刘少奇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宋体字排印,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仿宋体字排印。一般说来,对毛泽东改后的文稿,刘少奇不大可能进行再修改。从王文的举例中,笔者发现,该文误将用楷体字排印的胡乔木的原稿当成了毛泽东的修改,因此才有了“第三次修改”的误判。

(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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