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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巡视”制度异化与弊害

艾永明

2013年08月09日14:24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明清是权力一体化制度发展到极致的时期,它所产生的危害也决定了监察制度的命运

  明清监察制度为什么会产生上述一系列的弊害和恶果?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源在于权力一体化的政治制度。所谓权力一体化,就横向而言,国家所有权力统统属于一个组织主体。 中国古代权力传递以朝代更替为方式,一个朝代取代另一个朝代,就是夺取了江山,夺取了天下的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然,国家所有的权力也就归为一个组织主体,或刘家、或李家、或赵家等等,其他组织主体不得染指。这种朝代更替下的权力传递是一种“打包”式的继受模式。就纵向而言,实行中央集权,地方没有或几乎很少有自治性的权力。明清是权力一体化制度发展到极致的时期,它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自然最为全面和深刻,也决定了监察制度的命运。

  首先,权力一体化体制的重要特征是权力的整体性。在整体性之下,权力内部表现出极大的模糊性,权力与权力之间、职能与职能之间常常交叉、混融;同时,又会表现出多变性,拥有整体和统一权力的组织主体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而随心所欲地支配权力和调整职能。所以,权力一体化体制下的内部权力和职能缺乏内在的稳定性机制。这样,当拥有权力的组织主体为了强化监察而赋予其一系列权力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监察职能与行政职能、监察职能与审判职能相混淆,并且干预行政和审判,扰乱正常的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在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深刻的启发:权力一体化体制看起来权力非常整体和统一,但它先天地缺乏将内部权力科学合理分配的机制因子,很容易使各种权力与职能之间产生混融,造成行政、司法等秩序的混乱。

  其次,权力一体化体制缺乏权力制约的内在机制。在权力一体化体制下,各部门、各机构和各人员的价值、利益和诉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缺乏权力制约的内在动力,同时,他们也不可能获得行使制约权的真正权力,因而缺乏权力制约的内在力量。权力一体化之下虽有分工,但这种分工主要是管理的需要,是拥有统一权力的组织主体对下属的命令和指派。在缺乏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当一个机构或部门被赋予广泛职责和巨大权力时,它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腐败的境地。明清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因拥权过重而腐败堕落,正是这种制度性规律的体现,明清两朝在这方面有足够的教训。只有寓监察于权力制约的有机整体中,才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构建。

  再次,权力一体化体制必然要求以最高权力为核心,所有权力都必须服从并服务于最高权力。就指导思想而言,明清监察制度奉行的是集权理论,所以,明清监察制度的职能虽然有惩治腐败的一面,但根本上是为集权服务。

  (作者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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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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