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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巡视”制度异化与弊害

艾永明

2013年08月09日14:24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始建于秦汉,经过1500多年的发展,及至明清,它达到了最完备的程度,也最具有帝国政治的特色。明清高度发展的监察制度为其政治运行起到过一些正面作用,但它产生的弊端也最为严重和显著。

  明清时期,在监察官这一贪腐大军中,巡按御史更是劣迹昭著,声名狼藉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言,中国古代历朝设立严密而庞大、位重而职大的监察机关,赋予监察官员远远超过他们品级的巨大权力,是希望他们凭此而有效地纠察百官、防治腐败,事实上,在这方面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带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即监察官员因拥有过大的权力、凌人的威盛和特殊的地位而自身严重腐败。作为反腐者的“清洁剂”反而成了腐蚀剂,“在我无瑕,方可律人”,统治者这种反复申明的训谕只能成为美好的愿望。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明清御史的腐败十分有力地验证了这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明清对监察制度的重视前无古人,朝廷赋予监察官的权力远超前代,但悲剧也因此而生,明清监察官贪墨成风,势不可遏。在监察官这一贪腐大军中,巡按御史更是劣迹昭著,声名狼藉。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御史外出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其行事方式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他们拥有广泛的职责,其中最令地方官员害怕的是“举劾”之权,举则可以升职升级发财,劾则降级处分甚至锒铛入狱。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明清巡按御史顶着特殊的光环,手握特殊的权杖,拥有特殊的威势,是肥差中的肥差,让他们不腐败都难。

  明清巡按御史的腐败首先表现为竭尽奢侈糜烂,大肆挥霍公款公物。地方官员为了“祈举免劾”,对巡按御史总是百般讨好,大献殷勤。路跪送迎、结彩铺毡、擂鼓放炮、盛宴招待、名物馈赠,这些是最起码的规矩。明朝有一县官为了特别讨欢,竟以貂皮饰溺器,以茵褥铺厕中,御史照样“受而安之”。更有一些厚颜无耻的地方官员为了拍马御史而竭尽卑躬屈膝之丑态。御史对地方官员是否殷勤献媚也十分在意和计较,往往将其作为举劾的一个重要因素。清代御史出巡也是百弊丛生,伍廷芳对此曾有痛切陈议:“既需给以盘川,又累地方之供应。所带不法人役,时或狐假虎威,苛索抽丰,沿途骚扰,是为耗费病民之一害。”

  明清巡按御史的腐败更表现为公然索贿受贿。他们所到之处,颐指气使,“有司公行贿赂,剥上媚下,有同贸易”。对于“民间疾苦不问一声,邑政长短不谈一语”。有关明清巡按御史的受贿贪赃,史不绝书,举不胜举。嘉靖末年,御史陈志先巡按江西,受贿“不下数万”。天启年间,崔呈秀巡按淮扬,对“地方大害”的强盗,“每名得贿三千金辄放”,对“地方大恶”的访犯,“得贿千金辄放”。“不肖有司应劾者,反以贿得荐,不应荐者,多以贿荐。”这种明码标价式的受贿招来民怨沸腾:“淮扬士民无不谓自来巡按御史,未尝有呈秀之贪污者。”

  清朝监察官员的贪腐也相当严重。如乾隆十三年,山东省遭受自然灾害,出使查办赈务的监察官及其家人、吏役等却不顾“民食艰难”,借机勒索,加重了灾民的负担。嘉庆十三、十四年,御史广兴两次出使山东审案,“擅作威福,赃使累累,声名狼藉”,而与其一同前往的长官左都御史周延栋竟然听之任之,其本人也是每日所费白银十余两。于是有民谣说:“周全天下事,广聚世间财。”

  目睹明清御史触目惊心的贪腐之状,似乎他们真是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其实不然,天还是有的(皇权始终在他们的头上),法也是有的,而且还很细密和严厉。明代《出巡事宜》等法律对御史出巡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得明明白白,如不得泄露机密、不得私自出界、不得擅自离职、不得和买货物和铺张浪费、不得携带家属和枉道回家、不得因私受谒等等,其中伙食标准是日廪五升,一菜一鱼,交通工具先是骑驴,宣宗朝开始方可骑马。御史与地方官员如何相见、如何对拜作揖等都有细文,这些规定多为清朝所继承。尤其是《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风宪官贪赃,比其余官加二等治罪,并且受赃的类型十分广泛,包括受财、索财、借贷人财物、买卖多取价利、受赠送等。但是,法律规定得再明白、再严厉,御史们似乎视之具文,你做你的规定,我行我的腐败。这里,我们看到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专制集权有时表现得非常刚强暴虐,而有时又显得十分软弱无能。其中缘由,应该引起我们好好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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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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