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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缅怀敬爱的刘复之同志

孙谦

2013年12月02日10:19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深切缅怀敬爱的刘复之同志

情系检察的杰出领导

刘复之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反贪污贿赂工作,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体制机制改革,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作出卓越贡献。

刘老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工作在政法战线,除了法院系统,在其他政法部门几乎都有过重要工作经历。这中间,既有主动选择政法工作的自觉,也有临危受命的担当。1988年4月,71岁的他再次接受新的任命,成为继罗荣桓、张鼎丞、黄火青、杨易辰之后的共和国第五任检察长。

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刘老给自己立下了“安定团结,稳步前进”的八字方针。在任五年,惩治贪污贿赂、打击刑事犯罪、狠抓办案质量、推广举报工作,推动反贪污贿赂立法等,这些都成为他这一届的工作亮点。

上任之初,刘老即描绘了检察改革的新蓝图:发挥检察职能,开拓监督领域,从健全法制的角度着手准备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制定检察官法,建立检察官体系,对检察官依法、科学管理;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抓经常性业务培训;理顺各方面关系,推进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1988年第四季度,高检院研究调整了检察工作部署,突出把反贪污贿赂作为检察工作第一位任务。刘老在党组会上强调,要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头等任务,“不能光抓耗子,更要敢抓老虎”。他说,“检察工作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深挖‘蛀虫’,就是对经济建设最好最直接的服务。”

这一期间,他领导创建了检察机关举报制度;举办了首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和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制定首个反贪污贿赂的“检察解释”《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将高检院经济检察厅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代表高检院首次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反贪污贿赂专题报告等,通过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推动了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据统计,1988年至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件49122件。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1782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22件,100万元以上的81件,这样的办案成效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非常了不起的。

在重视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刘老还提出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安定团结,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把杀人、抢劫、爆炸、盗抢枪支、持枪作案、强奸、流氓滋扰等严重刑事犯罪以及各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和团伙犯罪列为打击重点,提前介入,抓准证据,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1988年至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87万多人,批捕参与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的犯罪分子10万余人。

主政高检院期间,刘老十分重视办案质量。他强调,办案要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他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以身作则、依法办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审慎从事,办案的所有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1992年8月,在他的领导下,高检院检委会撤销了一起“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的受贿案,这起案件各界极为关注,定性意见上的分歧最终得到了统一。

刘老还特别重视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他强调,要把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实行分权管理,即把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分别由两个部门和两位副检察长分管。对有争议的案件,要提到检委会上进行审议。同时,要求免诉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一级检察院发现免诉不当时,有权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这项要求贯彻实施后,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刘老担任检察长期间,下功夫比较大的是倡议反贪污立法。1989年5月,他提出“要制定一个惩治贪污贿赂的条例”,高检院为此分别向中央和全国人大报送了有关报告。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高检院加快研究起草“反贪污贿赂法”的步伐。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反贪污贿赂法”列入立法规划。1992年,中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单独成法,而是在1997年3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为第八章,使反贪污贿赂有了系统、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刘老担任检察长5年间,检察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高检院设立了政治部,地方各级检察院相继设立政工机构;高检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厅、技术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成立了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后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特约检察员制度和专家咨询委制度;成立中国检察出版社、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创办《检察日报》。

刘老主政高检院的5年,是检察事业在原来基础上得到快速发展的5年。这5年是他政法人生的“黄金时代”。5年中,他以改革总揽检察全局,狠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重视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制约,主持推行高检院内设机构改革,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使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都得到明显加强,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出突出贡献。

离休后,他依然关心检察,贡献余热。每天阅读报纸了解检察动态,撰写检察回忆文章。他还担任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名誉院长、中国检察官协会名誉会长等若干检察荣誉职务,为检察事业发展无私奉献,鞠躬尽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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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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