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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连载之三

民意盖天:人心向背舞动血色党旗

——抗战时期肖玉璧贪污案

2013年12月17日16:4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四、肖玉璧案的评说

为更深入认识肖玉璧案,我们有必要根据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理由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社会条件,结合我国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对肖玉璧案作出评判。

第一,处罚结果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陕甘宁边区于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规定了当时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10个方面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克扣或截留应行发或应缴纳财物的、买卖公物从中舞弊的、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的、抢占强征或强募财物的、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的、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的、违法收募税捐的、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的、勒索敲诈收受贿赂的、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制财物的等。另外还规定,贪污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则叛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贪污数额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则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的,将判处死刑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当然,在最终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以及对贪污罪量刑时,除了根据贪污数额多少认定外,还要根据贪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大小确定量刑标准。由于肖玉璧触犯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贪污千元以上,所以应当判处死刑。当然,有人认为,肖玉璧战功赫赫,应当将功赎罪,连肖玉璧自己也这么看。这种思想是旧社会特权思想的遗留,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立党宗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也反复证明,革命时期的司法仍然奉行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针对判处“逼婚未遂”的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死刑一案,毛泽东在给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指出:正因为黄克功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又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在此基础上,陕甘宁边区反对特权,坚持平等执法,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特别规定了对于共产党员有犯法行为的将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后来,担任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同志在边区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陕甘宁边区的相关文件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场。例如,在边区施政纲领和行政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如果触犯刑法,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抗战时期的反腐斗争增强了法制色彩,《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理论界研究反腐败法理问题时引用最多的文献之一。

第二,判处肖玉璧死刑合情合理。被告人肖玉璧于1938年间贪污公款280元,是年12月间暗扣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间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另外,1939年1月间,肖玉璧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肖玉璧仍外出讨账,并逃之夭夭,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等。当时,陕甘宁边区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的津贴为1元到15元,肖玉璧贪污3050元就相当于一般工作人员2000多月、160多年的津贴收入。而在今天,普通工作人员的津贴每月至少有3000元,如果贪污分子贪污了普通工作人员2000多月、160多年的津贴,则总量将达到60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我国现行《刑法》第383条中规定的最重的情形即“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标准,肖玉璧已经实施了应当处以重刑的贪污巨额财产行为。另外,肖玉璧利欲熏心,为了升官发财,不惜前后两次挪用公款给靖边县国民党军退伍军官常崇耀,并为其招募士兵。在战争年代,这些行为是军事上的大忌。肖玉璧实施了上述行为,再加上贪污了巨额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处罚肖玉璧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遏制腐败蔓延的客观需要。1940年,中国的抗日战争正处于相持阶段,国民党对边区的经济实行严密的封锁,陕甘宁边区物资奇缺,广大干部战士食不果腹、衣不御寒,连毛泽东主席都穿着打补丁的衣服。肖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在关乎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关键时期,置革命大局于不顾,贪图个人一时的享乐,倒卖根据地奇缺的物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蜕化变质,利用职位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另外,在国民党仍坚持反共和推行溶共限共的政策背景下,党内和革命队伍中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人经受不住升官发财、封官加委甚至是酒色逸乐等拉拢腐蚀,以国民党的委任为荣耀,丧失原则,滋长了不良作风,表现出各种严重的自由主义。例如,陕甘宁边区合水县的一位县长半年请客吃喝的费用就多达6000元,陇东分区保安分处秘书贪污法币100多万元,等等。因此,依法严惩曾经战功赫赫的腐败分子肖玉璧,对那些意志不坚定、可能走上腐败道路的党员干部,具有极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肖玉璧从一个身经百战的红军英雄堕落成一个贪污腐败分子,并且企图背叛革命,这个案件留给后人的教训是深刻的。肖玉璧在战场上面对凶恶的敌人是无畏的,为革命出生入死是无私的。为何在后方较为和平的条件下会完全忘记革命的信仰和宗旨,最后走到人民和正义的对立面呢?这恐怕既有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又有环境条件的因素作用;既有制度上的原因,又有个人的党性修养因素。正确认识肖玉璧案的警示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思想上加强党性修养是预防腐败侵蚀的前提。腐败的蔓延不单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对共产党人来说,就是党性修养的问题。共产党人的党性体现为对党的宗旨和目标的认同性,对党的活动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实践性,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过程所持态度的群众性,对党在革命和建设期间实现主客观统一要求所必须遵循的规律性。肖玉璧参加革命队伍可能出自翻身闹革命的自发性,但是,对党的宗旨和革命目标的认识是肤浅的,在他看来,身经百战有战功就成为邀功享受的本钱。肖玉璧对党的活动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认识是模糊的,他不知道党是为人民服务的,立党之基就是人民利益至上,而不是个人利益至上。肖玉璧更不理解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为什么要讲究节约倡廉,甚至不知道边区官兵平等,同甘共苦的动力来自于对革命事业的无限忠诚和热忱。抗战时期党和政府实行俭以养廉,教育党政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无产阶级思想去战胜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坚持同贪图享受以及贪污腐化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党和政府通过查处肖玉璧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为最终取得革命的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提供了政治保证。

其次,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有效保证。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抗战初期,为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陕甘宁边区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关于提高行政效率、反对贪污腐化的法规规章。如《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39年1月)、《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2月)、《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10月)等。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政纪总原则草案》、《政务人员公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纪律和行动准则。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为边区政府及抗日根据地政府的廉政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及时遏制了陕甘宁边区腐败之风迅速蔓延的态势,腐败案件明显逐年减少。如在陕甘宁边区,1940年查处贪污案644件,1941年上半年下降为153件;在太行区,1943年查处贪污案606件,1945年下降到238件。因此,在极为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坚决有力地依法惩治腐败,是保证清正廉洁的关键所在。依法反腐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肖玉璧案表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定地反对一切腐败行为,确保政治廉洁,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在当前党和国家仍然要继续做好执法工作,对腐败行为,不管涉及谁,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

参 考 书 目

① 中央档案馆、陕西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4年),甲5,内部资料,1994年版,第457页。

②《林伯渠传》编写组:《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版,第191页。

③《林伯渠传》编写组:《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版,第253—254页。

④ 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54—355页。

⑤ 梁凤荣:《陕甘宁边区的廉政建设》(应为《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廉政建设》),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48页。

⑥ 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54页。

⑦ 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革命根据地商业回忆录》,中国商业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

⑧ 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246页。

⑨ 《林伯渠传》编写组:《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⑩ 陕西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2页。

张文琳:《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廉政建设的经验》,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98页。

《西北局各党小组对支部工作报告及机关行政工作报告的意见》1941年,中央档案馆、陕西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1)》,中央档案馆、陕西档案馆1994年版,第328页。

周道鸾:《陕甘宁边区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2期,第94页。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1),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00页。

周道鸾:《陕甘宁边区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2期,第95页。

吴美华、孙庆章:《轰动陕甘宁边区的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监察》2000年第9期,第53页。

林仲仙:《略论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1期,第14页。

张希坡、韩延龙著:《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年)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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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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