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力
关于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收体系,为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现行税收制度在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统一市场建设和依法治税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增值税转型不彻底、抵扣链条不完整;消费税范围不尽合理;资源税从量计征弊端突出;房地产市场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现状迫切需要加快房产税立法,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地方税体系严重萎缩,财源缺失,“营改增”完成后,地方主体税种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地方政府难以因地制宜配置财政资源的问题比较突出。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制改革,要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基本目标,坚持税费联动,有增有减,保持宏观税负相对稳定,注意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适当简并现有税种与税率,降低征管成本,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第一,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商业模式创新。今后,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的基础上,适时将邮电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等纳入改革范围,实现“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的改革目标。同时,适当简化税率,逐步实现对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适用零税率。
第二,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消费税改革的重点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征收环节,向零售环节转移,弱化政府对生产环节税收的依赖,促进解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努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调整部分税目税率,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第三,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作为不动产税的房产税由于税源稳定,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大多已设置该税,并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2011年,上海、重庆两市开展对部分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运行平稳,向社会传递了房产税改革的明确信息。开征房产税,对于解决导致房价居高不下的“土地财政”和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问题,将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考虑到房产税改革需要一定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征管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目前个人房产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认真总结上海、重庆等地试点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法律,立税清费,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逐步建立统一完整的房产税制度。
第四,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资源税具有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能。从经济发展角度考察,资源税从量计征,极易造成税负水平偏低,难以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目前,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也在部分地区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将是,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相关收费基金,适当提高从量计征的资源品目的税额,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第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防治污染、保护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条件日趋成熟,应尽快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按照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进行设计,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
第六,完善地方税体系。将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契税等财产行为类税收作为地方税的重要税目,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进一步增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编制预算的完整性和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并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国际经验和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制应向着综合税制的方向发展。但从现实看,实行综合税制的难度大、成本高。当前我国改革的重点应是适当合并相关税目,形成合理的税率,完善税前基本扣除,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为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与功能发挥积极创造条件。
第八,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应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应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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