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平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酝酿、推动并成功实施了新中国的特赦政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
一、赦免决策的酝酿和提出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权刚刚建立,主要任务是巩固政权,再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处理罪犯尤其是战犯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正如周恩来所说:“哪里有一个国家在战争还未结束时就处理战俘的?所以慢一点是合乎形势和政策的。”[ 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3月15日。]上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基本建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处理罪犯和战犯问题提上议程。
(一)党中央首次酝酿大赦,成为实施特赦政策的先声。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大赦”和“特赦”作出规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年12月18日,根据毛泽东关于释放一批在押国民党战俘的指示,周恩来主持国务院汇报会议。会议决定对“在押战俘情况进行调查,做些释放的准备工作。可以考虑先释放一批小的(如尉官)战俘,对其他较大一些的战俘拟采用大赦的办法”[《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32页。]。这是党中央最早酝酿大赦的情况。
大赦是否可行?时机如何考虑?毛泽东和党中央非常慎重,向党内外人士反复征询意见。
1955年5月12日,毛泽东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议题之一就是讨论实行大赦问题。参加者除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等领导人外,还有李济深、郭沫若、黄炎培、沈钧儒、陈叔通、张治中、傅作义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关于大赦问题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笔者没有查到有关会议记录。5月25日,黄炎培致信毛泽东,表示已经把毛泽东关于大赦问题的讲话精神在中国民主建国会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达,并说:“对于大赦,大都主张可在适当时期进行有教育性的有原则的赦免。对毛主席博采众议、高度民主的精神,一致表示感佩。”[《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可见,是否实施大赦,在会上未作定论,还要进一步收集和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
5月26日,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求党内外对继续镇压反革命和举行大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应否大赦及如何大赦的问题,是一个关连到广大群众的政治行动,必须在党内党外更多地交换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决定。”要求各省市委以政协为主体举行座谈会专门讨论,然后将意见上报中央。毛泽东在修改通知稿时加了这样一段话:“或者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不举行大赦,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反革命气焰高涨,人民不高兴),过几年再谈这件事,这种意见,民主人士中也有不少人提出。究以何者为宜,请你们征询电告。”[《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第133、134页。]
经过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央最后决定不向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关于大赦的议案,但赦免政策基本确定,何时实施主要是时机问题。
(二)向党内外人士征求意见,确立了宽大处理国内外战犯的基本方针。赦免政策提出以后,处理战犯的基本方针和具体办法,成为首先要讨论的问题。针对日本战犯,1955年12月28日,周恩来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处理意见:宽大处理,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极少数判有期徒刑。至于国内战犯,1956年1月30日,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全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的新方针,这就需要对待国内战犯的政策与这个新方针相适应。第二天,周恩来在陆定一《为配合周恩来同志在政协所作的政治报告》上批示:“政协会后,可放十几个战犯看看。”这是中央准备赦免战犯的重要信号。
如何执行赦免政策,关系到党的政策、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感情,甚至新中国的国际声誉。1956年3月14日至15日,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召开。周恩来在会上强调,对日本战犯“分批释放,不判刑”,“要判的也是极少数”,“对国内战犯处理的原则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557、558页。],并提出宽大处理的方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分别作了关于战犯问题的专门报告。到会的程潜、蔡廷锴、傅作义、卫立煌、郑洞国、刘斐、王芸生、侯镜如、邵力子等“纷纷发言,盛赞党的政策的英明、伟大”[ 转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并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程潜代表民革中央发言,认为党的宽大政策很好,听后很振奋。蔡廷锴同意对原国民党中将范汉杰的处理意见,说:“虽说中央统战部在调查他的历史罪恶时我曾把他出卖十九路军的经过写了书面材料,现在我撤销这个材料,对他的仇恨不算账,同意释放他。”傅作义两次发言,认为政府对战犯的处理政策自始至终是正确的,是对人民有利的事。他曾就此问题与毛泽东单独谈过,还写过书面建议。与会者普遍认为党的政策“不是宽大无边,而是伟大无边”。[《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华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0页。]经过两天讨论,对中央宽大处理的方针,与会者基本上都表示赞同,但在具体方法和步骤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1956年4月11日,中央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团体各党组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强调:从宽处理有助于“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对国家对人民都比较有利。但是,这样处理,也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满,认为太便宜了这些罪犯,也可能使一部分反动分子感到无所畏惧,因而助长他们的反动气焰。为此,提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四、五两月内召开当地政协常委扩大会,或其他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后将结果向中央作报告,以便中央作出最后决定”。为了尽可能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毛泽东在通知上专门加了一段话:“除此以外,请你们将此件印发给所属地委、省辖市委和县委,也请他们召集党内外的适当会议加以讨论,征求意见,于五月中旬以前由你们汇集报告中央。”[《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页。]
各地各部门向党内外传达中央精神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多数人都同意中央宽大处理的方针,认为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有人说:“宽赦他们一个人,他们周围有许多人感激;杀他们一个人,他们周围有许多人愤怒。我们虽不怕他们愤怒,似不如使之感激为愈。”因此,这是“以德服人”的“仁政”。也有人对宽大处理方针表示异议,甚至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一种软弱的表现”,从感情上“很难接受”,不符合“首恶必办”的既定政策。[ 参见《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第35、36页。]
总体上看,对日本战犯,中央认为应从宽,地方和人民群众认为应从严;对国内战犯,由于成员比较复杂,具体什么时间放,怎么放,意见也不一致。正如周恩来在一次讲话中所说:国内战犯“这些人不好判,当时判,就会要判一部分死刑,现在过了7年,如果判,也还有人要求处死。但是,不很有利,所以宁可缓判,多押一个时期,情况慢慢变了,将来逐步的放一些,特赦一批”。“处理这批人还需要时间、需要分析、需要分别处理,因为这里有个群众的觉悟问题。”[ 周恩来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6年7月15日。]有鉴于此,中央在1956年没有作出有关特赦问题的决定。关于这一点,毛泽东解释说:“放早了,老百姓不那么清楚,我们也不好向老百姓说明,还要过几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过得好了,我们再来放。同时要向老百姓作说明……不讲清这个道理,一下子把他们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同时也没有必要。”[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5月2日。]但中央最终确立了处理战犯的基本方针:对日本战犯,一个不杀,宽大处理;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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