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生
军鞋供应走向军地结合、军民结合
从土地革命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军鞋的供应一直是困扰解放军被装供应的一个难题。由于部队常年徒步行军作战,机动距离远,鞋的消耗量很大,按解放战争时期的供应标准,野战军每年人均6双至8双军鞋,但这一标准只能满足部队最基本的需要,如果军鞋的质量不好,还需要临时提高标准或自制部分草鞋补充。这一时期的军鞋供应,除靠解放区少数制鞋厂组织生产外,主要依靠边区政府将做鞋任务下达各县,动员各村妇女制作军鞋,支援前线。为了满足作战需要,各解放区采取了多种不同的方式筹措军鞋,有力地支援了部队。
1948年3月15日,冀东行政公署下发了《为保证军需供给动员做军鞋》的通令,动员群众制作军鞋,并在宣传动员、任务分配、军鞋标准、入库时限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求各县在对群众进行宣传动员时,要提出适合当地的宣传口号,使群众明白制作军鞋保证供应是为了争取彻底胜利。同时还要强调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军鞋制作任务。二是在分配任务时,要认真研究讨论,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三是制定了详细的军鞋制作标准。四是规定了入库时限。要求各县必须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军鞋入库,可以县为单位保存,也可运送到专署或行署保存,物资动用必须经行署批准。为了充分调动群众做军鞋的积极性,通令还规定每做1双军鞋可以顶8个战勤工日。为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专署和各县区经常派人赶赴做鞋村户进行检查,对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鼓励表扬,发现问题及时批评纠正,较好地保证了军鞋制作任务的完成。截至1948年7月,全区完成入库军鞋10万双的任务。
华东野战军在外线作战期间,军鞋筹措主要采取了以下办法:一是依靠政府筹集。由野战军供给部门和当地政府商定数量,政府将军鞋制作计划分配给当地群众,部队按供给部门确定的分配数,按时就近领取。二是购买材料动员群众缝制。供给机关将采购的布麻材料下发给各单位,再由各单位联系驻地妇女赶做,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三是必要时以部分粮食兑换少量军鞋补充部队。四是利用战斗缴获,搜集利用敌人遗留物资及库存。五是市场购买。三纵、八纵在洛阳战役后曾先后用缴获的法币购买了部分军鞋。
军鞋供应,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军被装保障的生动写照。这一难点问题的较好解决,得益于军委、总部对被装工作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全体被装供应人员的共同努力,得益于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解放军后勤保障方式走向军地结合、军民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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