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

——十八大以来民主与集中辩证关系新探

肖纯柏

2014年05月26日13:4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整体要求,坚持正确民主与正确集中的辩证法

(一)坚持正确民主的辩证法。集中以民主为前提。民主集中制不是无限的民主,也不是无限的集中。党的集中是民主政治条件下的集中,是多层次组织体系中的集中和涉及全体党员和各类群体的利益集中,不是封建专制、家长制,也不是少数人专权。所以,民主集中制是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民主与集中。列宁说:“没有思想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当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在执行党的决议的同时,仍然可以保留意见和享有报告、申诉的权利。而且只有集中了多数人的思想主张、形成了正确政策策略的时候,服从组织才是最有价值的。这就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问题,下放权力,扩大党员的参与权,从制度上强化党员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地位。

发展党内民主不能突破党纪的边界。从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历史看,党内民主与纪律约束是内在统一的,不受约束的民主,不属于党内民主的科学范畴。下级机关的决策与行动必须以上级组织为指导,与上级决议保持一致,否则民主就成了无政府主义。不同的集中,有不同的服从。个人对组织的服从,是个体向整体的集中;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是局部向整体的集中。两种纪律服从,都是民主发展的需要,都是通过行动的服从,为掌握真理的少数转化为多数提供凝聚共识的空间,为防止分散主义和组织瓦解提供保证,共同服务于党的使命的实现。

要防止低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中国的国情极为特殊而复杂,任何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民主形式都可能在党内和国家层面出现水土不服问题。同样,简单套用党在革命时期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民主方式,也可能导致形式上的民主掩盖事实上的不民主。发展民主集中制,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引导和扩大党员的主动参与,建设主体型民主、能动性民主,避免机械动员、强迫包办的民主;发展全方位的民主,包括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社会民主和精神自由,避免零碎性民主和极度个体化民主;不能以个体利益和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代替多数党员和群众的意志愿望,坚决防止集团式民主和倾向性民主,避免陷入党内民主的低度陷阱。特别是在集中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集中,议而有决、决而必行,又要做好决议执行的思想沟通工作,最大限度调动党员积极性。集中时要留有余地,注重实践标准,避免简单的“一致通过”和“完全满意”,致使决策的落实工作变成形式主义。

领导干部的人格化民主有利于整体的集中。民主的动力既来自真理的力量,也来自人格的力量。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民主精神和民主作风,对科学决策、正确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主是人民掌握权力,党内民主是党员赋予权力。集中不等于专制,集中是引导广大党员向党的纲领靠近,站在党章和纲领的立场讨论问题、制定政策。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有宽阔的胸襟,公正协调党内分歧,解决党内矛盾。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来说,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从;对下级党组织和普通党员来说,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主。党员和党组织负责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是平等的,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前提。离开这一点,集中就会变成集权专制。

(二)坚持正确集中的辩证法。集中的主体是领导集体不是个人。集中凝聚了集体智慧,依靠的是集体领导,形成的是集体决策。这不仅有利于防范决策风险,更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对有些问题,即使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并且由个别人或少数人首先提出,但只有经过集体讨论和严格的表决程序,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成为组织的决议。在党的历史上,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也有正确的时候,但这是特例不是惯例,个人智慧永远小于集体智慧。

集中要依照党规党法进行。集中不是天马行空,随心所欲,而是执行民主制度、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的集中。根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在宪法、法律和党章范围内集中决策、民主讨论、达成共识,这种集中才是正确的集中。在特殊时期、特定环境、特殊条件下,个人作出的决定即使正确,也不是最科学的集中。一方面,集中决策不能越过本组织本单位的职责权限,不能超越制度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各级党委讨论和研究决定属于自己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或重要问题时,要真正开展同志式的平等协商和完全自主的表决,防止以完备的程序作出不完备的决定,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正确的集中,是经得起法规程序检验的集中,也是经得起党员群众检验和历史、实践检验的集中。

集中以实现党的路线纲领和人民利益为目标。实现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是民主集中制的整体功能。正如发扬民主是为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与实现民族整体利益一样,集中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最大限度发挥党组织的整体功能,实现党员的共同理想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这就要求党组织在集中决策时要抓住事物的根本和规律,反映多数党员的主要需求。有些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虽然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但可能违背中央的要求,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这样的集中也不是正确的集中。党委的集中必须有大局意识和整体思维,科学的集中既要防止极端民主化,又要防止集中狭隘化和碎片化,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当维护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牺牲个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时,代表局部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主动服从和自觉执行,这是检验党性强弱的核心试金石。从这个角度讲,民主集中制问题不仅是一个程序机制、作风问题,更是一个理想信念、价值理性问题,需要党员干部以整体观、大局观来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延安时期的党内民主研究”(11XDJ017)、2012年中国延安干部学院重点科研项目“党内基层民主前瞻性研究”(ZYKL202)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肖纯柏,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教授,陕西延安 716000﹞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张湘忆、谢磊)
相关专题
· 期刊选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