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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党的群众路线在新疆工作中的生动实践

段 良

2014年06月20日08: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坚持群众路线,新疆一切工作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进行社会改革。但这种改革必须从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导下,新疆的社会改革坚持的是“慎重稳进”的方针,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和成功的经验。

1、“慎重稳进”是实行新疆社会改革的重要方针。毛泽东十分重视新疆的土地改革工作,这是由新疆特殊的区情所决定的。新疆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都赶不上内地汉族地区,而且就新疆本省来说发展也是极不平衡的,有些民族已经进至比较发展的农业经济,农民和地主的阶级斗争业已初步展开;有些民族还过着游牧经济生活,群众觉悟还没有很好提高。许多地方仍然沿袭王公千百户长的制度,部落头目对人民群众的控制力还相当强。有些地区已开始有了近代化的工业,有些地方连简单的手工业也很少,主要经济还是农业和畜牧业。民族关系虽然起了根本变化,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仍然存在。宗教影响在各族人民中仍然很深。因此,中共中央认为,新疆是多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必须照顾民族特点,某些中央规定的法令,在新疆可以缓行;如果条件成熟,可以逐步实行若干改革,但必须经过请示,并征得少数民族中经过群众选择的领袖同意。1950年6月,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3页。)会后,毛泽东在与王震的谈话中谈到社会改革的问题时说:新疆的社会改革是有保证的,但目前不应操之过急,应充分估计新疆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群众的觉悟程度。1952年5月17日,毛泽东签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新疆土改工作的指示》强调指出:“在新疆农业地区,今年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这是一个坚决的革命的进攻,不容动摇。但在实行这个进攻的具体步骤上,必须十分慎重,切戒急躁。必须准备充足的力量,一步一步地实行进攻,以便获得全胜。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充分的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建国后在新疆的农业区有步骤地开始了减租反霸斗争和土地改革。从1950年9月至1951年10月,在全省农业区的147个乡试办减租。从1951年9月开始,在全疆农业区普遍开展减租反霸斗争。至1952年5月,在全疆9个专区的58个县,1500个乡,近400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减租反霸任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1952年9月至1953年12月,在中央“慎重稳进,做好做细”方针的指导下,在新疆9个专区、57个县、3个市辖区、1515个乡约400万人口的农村分四期进行了土地改革,打倒了千百年来压在各族人民头上的地主阶级,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各族农民分得737万多亩土地,使各族农民不仅摆脱了汉族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而且结束了本民族内部的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势力的压迫和剥削,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真正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翻身。

2、建立符合区情的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而不是多个民族共和国的联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96页。)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国情特点相结合而确定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毛泽东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做出了开拓性贡献。在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党中央确定了“慎重稳进,积极准备,逐步推行”的方针。从酝酿到1955年自治区成立历时6年。在酝酿初期,新疆分局根据毛泽东和中央的指示精神,组织了一批得力干部对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阶级、历史状况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写出了大量的具有科学价值意义的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调查报告为我党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9月10日,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会议正式宣布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会议决定新疆的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在土地改革后建立。

1953年,新疆完成了土地改革,同时中共中央发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地区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经过充分的筹备、试点,在中央的指示下,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着手推行,先建好各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取得经验,在此基础上再筹建全省范围的区域自治,即采取“自下而上,由小而大”的实施步骤,并注重先搞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行。相继建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5个民族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6个民族自治县,在此基础上,1955年10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行政区。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在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一员,新疆的繁荣发展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新疆的解放和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们的真知灼见和英明决策对新疆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正当全国上下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角度重温历史,对于我们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自治区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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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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