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柯惠铃
为稳定前方战士军心 国民政府颁布婚姻保障条例
记者 李星婷

柯惠铃。
1931年,国民党发布《民法》。这部仿效欧洲大陆的法典,首次将“个人权利”的概念引入现代中国,尤其在有关婚姻的各种法定权中,其倡导平等的一夫一妻制,而废除传统的一夫多妻制。
《民法》规定:“婚姻者,乃法律上公认基于一男一女之承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之关系”。
“其规定一夫一妻制为婚姻之根本,而对重婚有着极严格明确的规定及刑罚。”柯惠铃认为,一男一女的婚姻道德逐渐为社会所接受。但战时音讯不通、夫妻隔绝、经济困顿、生活无着等现实问题,导致大后方婚姻呈现许多矛盾景象。而以重庆、四川的一些婚案为例,柯惠铃介绍了战时妇女的流离迁徙及同居、通奸或被遗弃等现象。
不过,在《民法》颁布后,一夫一妻、夫妻平等、重婚等字眼已成为百姓经常引用的法律词语。
“这些词语的传播与引用,亦是战时婚姻纠纷的仲裁。”柯惠铃认为,尤其对于军人婚姻纠纷的规定,展示出国家法律意欲塑造男女合理关系的的意愿。
如抗战时期,为稳定前方战士的军心,国民政府公布《出征抗战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其中规定:“出征抗战军人之妻,在夫出征期内与人重行结婚者,除撤销婚姻外,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元以下罚金,其相婚者亦同。”
“这表明国民政府加倍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固,是战时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下的特殊处置。”柯惠铃说。 (本栏图片均由记者熊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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