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中国共产党读本》连载

十二、人民群众的翻身解放

谢春涛 主编

2014年09月15日15: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婚姻法》解放广大妇女

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时就曾经多次颁布相关法律,进行婚姻家庭方面的社会变革。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分七章,计23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六章,21条)等,对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的物质基础,而参加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抗日战争时期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党和根据地政府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修正婚姻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法令对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解放旧习俗束缚下的妇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条例都是区域性的,全国还有千千万万的妇女并没有得到解放。

新中国成立后,从三座大山压迫和剥削之下解放出来的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迫切需要摆脱封建制度以及封建习俗的束缚,以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广大地区仍然流行,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童养媳等现象还屡有发生,广大妇女并没有从旧的不合理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当中解脱出来。倘若不从根本上变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势必会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权的巩固和国家各方面的建设。妇女解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摆在党和国家面前。

为此,建国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这些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

经过党和政府的积极工作,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所谓废旧,就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所谓立新,就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1950年4月底,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的文件。1951年和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内务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也曾多次发出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和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为了进一步排除各种干扰,推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1952年11月、1953年2月,中央先后三次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并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三个文件,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作了明确的规定。文件指出:这次运动的主要任务,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普遍地宣传婚姻法并检查婚姻法执行的情况,使广大群众和干部明了新婚姻家庭制度,并与旧婚姻制度划清界限。后来,中共中央又对上述三个指示做出了补充,规定:“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除对人民群众中极少数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而致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分子应主动地加以检查外,对一般人民群众应以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为限。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只限于在各级党委及县区乡(村)干部、县以上各级法院和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当中进行,而不要在一般人民群众中进行。”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当中,党和政府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夫妻关系尚不十分恶劣,在提高思想觉悟的基础上,就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党和政府采取说服的办法,对于夫妻关系恶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批准其离婚的要求。对尚未结婚的童养媳,去留问题根据本人的意愿来决定。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就可以悔过并决心改正的,一般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甚至造成妇女死亡的犯罪分子,则依法予以惩处。对过去的重婚、纳妾现象,只要当事人相安无事,政府则不予以追究,但是,如果妻、妾一方因不堪同居而提出离婚的,政府依法予以准许。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得到了大力推进,使得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对新婚姻法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长期存在于人民群众当中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逐渐被清除,失去了其存在的精神土壤,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思想得到了空前解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自由恋爱、自由婚姻。

总之,1950年的《婚姻法》是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武器,也是改造一切旧式的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准绳。[ ]从此,广大妇女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束缚当中解脱出来,享受到了与男子一样的权利,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劳动积极性,大大调动了妇女参与革命和建设的热情,有力地支援了巩固政权的相关工作,加快了新中国建设步伐。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赵晶、谢磊)
相关专题
· 图书连载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