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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圣人”罗荣桓:开创新中国检察事业【2】

王平

2015年07月09日08:3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组织起草首个检察组织条例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11人为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这些委员中有共产党员、民主党派的成员、无党派民主人士。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检察长主持,全体成员出席。在会上,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且讲了话。他激动地说:“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完全新的工作,首先应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

在罗荣桓的提议下,确定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为检察署组织大纲起草人,蓝公武为召集人。起草小组很快写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11月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于同年12月20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试行。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从组织起草小组到条例批准试行,仅用了两个月时间,工作效率之高极为罕见。

回忆起父亲那段时间的工作状态,儿子罗东进说父亲“很认真、很上心、很投入”。罗东进记得,当时高检署办公厅的工作人员经常到家里来,向父亲汇报组织大纲的制定进程,商谈细节问题。这个组织条例是新中国检察工作的第一法规,是人民检察制度最早的法律渊源,作为检察长,罗荣桓对它看得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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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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