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建立各级检察机构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从速组成政府机关的指示和《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首先抓紧了自身的组建工作。罗荣桓一上任,便重点抓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机关建设,从部队抽调了一批干部,抓紧建立全国和各省市的检察机关。
1950年1月,罗荣桓签署《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强调建立各级检察署的意义,提出重点建立、逐步发展的方针。因干部缺乏,为便于工作起见,通报提出,检察机关可暂同公安部门设在一起,各级检察长也可暂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工作方面,要求各级检察署按照《试行组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先从检察刑事、民事案件做起,逐步推进。1月29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
2月,罗荣桓签署《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工作计划纲要》。纲要提出,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要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地建立机构,首先把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直辖市及重要市、县的检察署建立起来。2月21日,毛泽东批准了这个纲要。
8月,毛泽东批准《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9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强调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必须加以重视,要求在1951年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
在1950年内,先后4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这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从而使1950年重点建立人民检察机关的计划基本上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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