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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

林文剑

2016年02月01日11:2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从“封捧儿婚姻案”中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贯彻边区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的方法,提倡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等。对于这一审判方式,当时的一些报刊和会议报告等也都进行了许多客观、全面的报道和总结。例如,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详细归纳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8个特点:(1)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2)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3)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4)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5)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6)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7)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8)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同年12月29日,《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则将其归纳为3个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经过群众解决问题。

1949年5月,马锡五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时,将这一审判方式总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他指出:“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所谓的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因之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马锡五是这么说的,也一直是这么做的。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马锡五经常深入群众、倾听民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始终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处处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的精神。与此同时,马锡五又十分注重实事求是,强调实地走访、深入调查、坚持原则、忠于事实,综合考虑群众的意见和案件的实情,灵活选取审判或调解的方式进行办案。

除了密切联系群众和坚持实事求是,强调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特点。1944年5月11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在为边区高等法院草拟的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该指示信后由边区政府发布为第59号指示信,其中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大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审判与调解结合”,主要适用于人民群众内部之间的纠纷争讼,包括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这是由民法的私法属性决定的。对于一般的乃至重大的刑事案件等公法领域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的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宜调则调,宜判则判,不拘形式”、“审判与调解结合”,以及由此确立的民事司法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获得了国内外司法界的普遍认同,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审判经验”。它同现今我国司法所坚持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诉讼调解原则,也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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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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