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剑
三、学好用活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以马锡五命名,但这不代表它只是“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也不代表它是马锡五那个年代特有的审判方式,实际上它是我国广大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典型代表,是我国人民司法事业优良传统的源头活水,是司法为民、人民司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其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和精神实质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丰富的借鉴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诞生于抗战时期、根植于抗日根据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时代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固然有其不完善、不成熟的一面。诚如2014年8月8日《上海法治报》所评,“以现代的眼光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诸多不足:主动参与纠纷有违司法的‘被动性’,不拘形式的审判有违司法的‘正当程序’,一心为民的情怀难免在立场上倾向一方,有违司法的‘中立性’。但是,这些缺憾应放置于战时陕甘宁边区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去理解,否则就有点苛责前人。”所谓瑕不掩瑜,马锡五审判方式纵然有所缺陷和不足,但其提倡的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等优良传统和作风,仍值得我们积极传承和发扬。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曾大力倡导“四下基层”工作制度,即“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下基层”,深受群众欢迎。2013年6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推进领导干部“四下基层”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和一线做好执法办案工作,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推行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就地履行”。这足以说明,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活”的制度和精神,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贯彻。我国广大司法工作者要认真学好、用活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好地开展司法活动和群众工作,这也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现今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本文作者系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宣传编辑处编辑)
来源:《福建党史月刊》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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