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剑
马锡五(1899—1962),陕西保安县(今志丹县)人。193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2年10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陇东专署专员,1943年3月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后又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马锡五积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他的审判方式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拥护,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此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被加以推广运用,成为全国司法工作者学习的模范,其蕴含的理念和精神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辉。
一、典型案例——“封捧儿婚姻案”
在马锡五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甘肃华池县的“封捧儿婚姻案”是较典型的一个。1942年,华池县农民封彦贵因贪图彩礼,教唆自己的女儿封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名解除同张柏的“娃娃亲”,同时却将捧儿暗中许给他人,后因张柏的父亲张金才告状而未果。次年,封彦贵又将捧儿暗中许给庆阳县的朱家。捧儿发现自己受骗后坚决不从,表示愿与张柏维持婚约并结为夫妻。张金才得知此事后,纠集20多人携带棍棒趁夜将捧儿从封家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于是将张家告到县司法处,司法处未经详细调查便给出判决:张金才抢婚判处徒刑6个月,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无效。而对于封彦贵多次出卖女儿的不法行为,司法处却未予追究。封捧儿与张柏不服判决。在他人建议下,捧儿徒步赶到七八十里外的庆阳县城,向陇东专署专员兼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告状,诉说自己的遭遇和苦楚。
马锡五受理此案后,先是向当地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并深入当地进行走访,了解群众的看法和态度,同时还征求了捧儿的意见。通过前期调查取证,马锡五了解到当地许多群众认为此案处理不公,而捧儿也坚决表示只愿与张柏结婚。随后,马锡五会同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举行公开审判会。在会上,马锡五讯问了当事人各方的要求和理由,并再次征询在场群众的意见。最后,法庭综合案件事实和群众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张柏与封捧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2)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法庭宣判后,受罚者均表示自己罪有应得,口服心服;群众也认为该判决是非分明,表示赞同;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小两口终成眷属,更是欢天喜地。
马锡五处理的“封捧儿婚姻案”一时成为美谈,迅速传遍边区。马锡五成了家喻户晓的“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由此诞生。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第一次提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一概念。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通过典型案例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在抗日根据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封捧儿婚姻案”也被编成书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在边区广为传颂。新中国成立后,该剧本被改编成评剧《刘巧儿》,并拍成电影、灌成唱片在全国宣传,一时间“刘巧儿”成了女青年们追求幸福婚姻的榜样。“刘巧儿”的原型封捧儿也改叫封芝琴,成为人大代表和妇女干部,积极现身说法,为新《婚姻法》的宣传作了不少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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