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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的民生重點
土地法是調整以土地為客體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立法的角度說,土地法應該涵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關於土地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規定﹔二是關於土地規劃、利用和保護等方面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三是關於公共設施和現代化佔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規定﹔四是關於土地管理方面的規定。作為中國共產黨制定的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共九條十四款,主要涉及的是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問題,而這正是當時邊界亟待解決的民生重點問題。
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說,有了土地,就有了生存的基本條件。工農革命軍上了井岡山,革命鋒芒直指封建土地所有制,滿足了群眾的根本利益訴求,並將這種滿足群眾根本利益訴求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這對當時的湘贛邊界來說,無疑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打破千百年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但農村的各階層前所未聞,就是對革命者來說,不少人在思想上也准備不足。在1928年10月的中共湘贛邊界第二次代表大會上,由於對某些政策爭議較大,在10月5日通過的《湘贛邊界各縣黨第二次代表大會決議案》中,對土地問題,就沒有形成決議,隻寫了一句籠統的話:“土地問題:接受中央對土地問題的通告,交特委討論,作最后決定。”(井岡山革命博物館等:《井岡山革命根據地》(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94頁。)1928年11月2日,邊界黨組織收到中共中央6月4日來信和包括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第九次擴大會議通過的《關於中國問題的決議案》在內的四個附件。其中在中央1928年3月10日發布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七號——關於沒收土地和建立蘇維埃》的相關規定,為井岡山土地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解決了許多爭議問題。12月,毛澤東親自起草的《井岡山土地法》由湘贛邊界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正式頒布。這個土地法從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以人口為標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參見《毛澤東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頁。)
《井岡山土地法》共九條,除了第七條規定土地稅的征收外,其余八條都與土地佔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有關的。第一條規定了土地的分配方法,以分配農民個別耕種為主﹔第二、三條規定了土地分配后的經營方式﹔第四條規定了人口和勞力兩種分配標准,而以人口標准為主,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第五條規定了土地的分配單位,以鄉為單位分配為主﹔第六條規定山林分配方法﹔第八、九條規定了手工業者、紅軍與赤衛隊官兵、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土地分配標准。這些規定,不但解決了湘贛邊界急迫的民生問題,指導了邊界的土地革命,而且為其他根據地開展土地革命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充分體現出中國共產黨一切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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