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決民生問題的實施效果
對自己親手起草的這部《井岡山土地法》,毛澤東在1941年延安出版《農村調查》一書時,特意加了一個按語。他說:“此土地法是一九二八年冬天在井岡山(湘贛邊界)制定的。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斗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一)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隻沒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隻有使用權﹔(三)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后來都改正了。關於共同耕種與以勞力為分配土地標准,宣布不作為主要辦法,而以私人耕種與以人口為分田標准作為主要辦法,這是因為當時雖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張者不少,所以這樣規定,后來就改為隻用后者為標准了。雇人替紅軍人員耕田,后來改為動員農民替他們耕了。”(《毛澤東文集》第1卷,第51頁。)
雖然正如毛澤東所言,由於此前沒有經驗借鑒,后來的實踐証明,《井岡山土地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在土地革命史上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中央蘇區時期的《興國土地法》、《二七土地法》、《蘇維埃土地法》以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都是在《井岡山土地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經驗不斷修訂而成的。
《井岡山土地法》解決了土地和山林分配問題、竹木經銷問題、土地稅征收和使用問題、紅軍和赤衛隊官兵分得土地無人耕種等問題,給根據地農民帶來了根本性的好處。但是對廣大貧苦農民來說,還有許多具體問題要解決,比如勞動力問題、種子問題、農具問題、耕牛問題,等等。而且,《井岡山土地法》正式頒布之后不到兩個月,毛澤東就率領紅四軍主力出擊贛南閩西,客觀上也不可能具體解決上述問題。這些問題是在中央蘇區發展過程中逐步得以解決的。
廣大農民分得土地之后,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但是,由於根據地的大部分青壯年都參加紅軍或外出謀生,留在后方農村的壯勞動力嚴重不足。比如閩西上杭縣的才溪鄉,88%的青壯年男子參軍支前,全鄉隻剩下69名勞動力(參見余伯流、凌步機:《中央蘇區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1頁。),勞力缺乏成為影響農業生產的突出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930年春,才溪鄉率先在根據地內組織起了第一個耕田隊。耕田隊在本村內以四五戶或七八戶為單位自願組合,勞動力互相調劑使用,除主要幫助紅軍家屬外,還為缺乏勞力的孤寡老人助耕。耕田隊組織起來以后,全鄉農戶無論家中有無勞力,都沒有耽誤農時。1930年6月,毛澤東在才溪鄉視察工作時,充分肯定了才溪鄉組織耕田隊這一形式,並建議將耕田隊擴大為互助社。1931年夏收期間,根據毛澤東的提議,才溪鄉耕田隊發展成為“勞動互助社”這樣一種有組織、有計劃地調劑勞動力余缺的群眾性組織。才溪鄉的這一經驗后來逐步在贛南閩西蘇區推廣,蘇區各地勞動力不足的矛盾因而得以大大緩解。1933年秋,蘇維埃中央政府認真總結了蘇區群眾這一創舉,正式頒布了《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這一綱要的頒布,以政府行為規范了勞動互助社的組織和管理,增強了農民的團結互助精神,在不變更個體所有制的前提下,調整了農村生產關系,對恢復和發展蘇區農業生產起了重要作用。
解決了勞動力不足的矛盾之后,蘇維埃政府又組織起了犁牛站和耕牛合作社,以解決耕牛不足的困難。1932年1月至3月間,蘇維埃中央人民委員會連續三次討論春耕有關問題,要求各地政府切實幫助農民解決耕牛、種子、農具等困難。以解決耕牛困難為例,蘇維埃中央人民委員會就明確指示各地幫助農民設立犁牛站,調劑耕牛余缺。一年以后,中央土地部總結各地經驗,3月3日發出《關於組織犁牛站的辦法》,對各地犁牛站的組織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在此基礎上,犁牛站發展成為犁牛合作社。這是一種以耕牛、農具為主要資本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各地除將沒收的豪紳地主及富農多余耕牛、農具組織起來外,還動員擁有耕牛、農具的農民入社,並發動社員集資入股或者向信用社貸款購買耕牛農具。這一做法,深得群眾擁護,農民入社積極性空前高漲。據不完全統計,到1934年5月,興國縣有犁牛合作社72個,長汀縣有犁牛合作社66個,西江縣有犁牛合作社284個。(參見余伯流、凌步機:《中央蘇區史》,第684—685頁。)犁牛合作社的創辦,解決了農民有土地而缺耕牛農具的矛盾,確保農民群眾不誤農時,對發展根據地農業生產起了重要作用。
這些具體的民生問題逐一得到解決后,影響蘇區農業生產的障礙消除了,蘇區的農業生產連年豐收,糧食產量大幅度增加,不僅滿足了蘇區軍民的糧食需要,而且還有大宗糧食輸出到國民黨統治區支援黨組織。即便在1934年夏秋間第五次反“圍剿”時期,蘇區紅軍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糧食供給仍然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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