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要求“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這為推進協商民主明確了方向。
協商民主是我們黨和人民在社會主義民主形式方面的創造,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豐富和發展。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個論斷提出后,引起社會各界對協商民主的高度關注。2007年,《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概念。兩種民主形式以及兩種民主概念的提出,是近年來我國民主政治理論和實踐方面的重大創新。堅持協商民主制度,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有助於拓寬有序政治參與渠道﹔有助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有助於推動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民主決策,保証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 (王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