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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朝鮮停戰協定》全文

2013年03月06日10: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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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証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朝鮮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后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証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后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后,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后,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后,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后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后,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后十天內自對方在朝鮮的后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佔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朝鮮西岸位於上述界線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

寅、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范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朝鮮,以及在朝鮮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后的人員的返回朝鮮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朝鮮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朝鮮。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朝鮮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朝鮮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朝鮮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朝鮮。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朝鮮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朝鮮。為確証為替換目的而輸入朝鮮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朝鮮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証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注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尸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后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線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線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線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后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筑、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后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朝鮮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証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准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⑴⑵)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朝文、中文與英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六度四○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后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制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証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隻的識別標志。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后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后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証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斗部隊參加在朝鮮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証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后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范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制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証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隻的識別標志。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清 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興 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滿 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仁 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大 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釜 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江 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群 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六度四三分)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后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朝文、中文與英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后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后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証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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