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証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后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 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朝文、中文與英文三種文字訂於朝鮮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 金日成(簽字) 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 彭德懷(簽字) 聯合國軍總司令 美國陸軍上將 馬克·克拉克(簽字)出席者: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 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 朝鮮人民軍大將 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 美國陸軍中將 威廉·凱·海立勝(簽字)(人民數據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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