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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朝鮮停戰協定》全文

2013年03月06日10: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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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后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朝文中稱為“@①@②”,在中文中稱為“遣返”,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証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范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后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范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后,即成立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后,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証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后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范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后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后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范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后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后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線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線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線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線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后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線的越界地點(或若干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干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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