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根據今天的情況和國家的政策來看待歷史。中國邊界的交涉是從清朝末年開始的,歷經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整個交涉過程實際上是中國人民同帝國主義侵略者作斗爭的過程。這個時期定的條約,大多數對中國來說是恥辱的、不平等的條約。
但如何對待這些條約,中央認為也還要看今天的情況。比如,同周邊民族主義國家的關系,封建時代是戰事連綿,你爭我奪﹔19世紀后,遭到殖民主義入侵,經歷了共同的遭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都贏得了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維護國家主權、實現世界和平已經成為這些國家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所以,中央提出一定要看到這些變化,按照這種新型的關系來正確處理歷史問題。
(三)關於談判的基本方針和原則。
中央提出,根據我國的和平外交政策,邊界問題要通過和平談判來解決,而不能用武力改變現狀。毛澤東曾經對外賓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一個長期方針,不是為了臨時應付的。這五項原則是適合我國的情況的,我國需要長期的和平環境。”(《毛澤東外交文選》,第186—187頁。)周恩來在萬隆會議上談到如何解決邊界問題時表示:“隻能用和平方法,不容許有別的方法。我們如果一次談不好,就再談,但不能超越現狀。”(《周恩來外交文選》,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130頁。)
在和平外交的總方針下,中央確定了三條談判方針和三項談判原則。這些方針和原則是針對解決中緬邊界問題提出的,但對解決其他邊界問題同樣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三條談判方針:其一,關於談判的目的,是要安定四鄰,爭取國際形勢的緩和,便於國內進行建設。如果結果相反,由於談判使我們同鄰國的關系緊張起來,不如不提出,不解決這個問題為好﹔其二,關於談判結果,應在同亞非國家和平共處問題上起示范作用,換句話說,解決邊界問題必須同我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推廣聯系起來進行,
以打破美國企圖壓迫和利用處在中間地帶的民族主義國家形成對社會主義國家包圍的陣勢,“我們的政策就是對這種陣勢打開一些缺口”。其三,考慮到周邊的民族主義國家同我們的社會制度不同,又對我們存有疑慮和畏懼,中央要求在談判中一方面應該堅持和保護我們民族的正當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在反對大國主義方面做出榜樣。中央認為重要的在於“使雙方真正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礎上加以解決”,而不在於“我們必須多佔一點地方”。
三項談判原則:其一,守住原來應該到達的地方。具體來說,對已定界就是要守住解放前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到達的地方,這些地方我們全部接收﹔有些地方國民黨政府有過形式上的統治,但實際沒有能管到,我們也要接收,寸土不讓。中央強調:“這個原則在全國范圍內也是適用的,例如,我們和平解放了西藏,今后還要解放台灣、澎湖。”對未定界就是要守著原來已經到達的界限,其中有些需要調整的地方,在日后通過和平談判來解決。其二、根據歷史上可以為憑的法理論點來談判。其三、結合我們同有關國家的新的關系和我們的政策來談判。(參見周恩來在全國人大一屆四次會議上的報告摘要,1957年7月9日。)
中央確定的這些談判方針和原則,對當時正在進行的中緬邊界談判有著重要指導意義,使我們在解決邊界問題的實踐中,取得很大的成功。
〔作者廖心文,女,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研究員,北京100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