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岩
人民解放軍同社會上所有的機關、團體及一切組織機構一樣,從誕生之日起就設置了各種職務。建軍初期,解放軍曾經為職務問題專門頒發過文件,用行政手段對職務進行規范。這說明職務的設置在軍隊的建設中是一項重要的制度。
1933年6月11日,紅一方面軍發布《關於軍職分別的訓令》,稱:“中革軍委為要各級指揮員了解各兵團人員的統計,以便估計戰斗力的強弱,及時予以調補適合各兵團人員的需要起見,特規定關於軍職分別如下。茲特轉令,以后各種統計表應即依照此種規定,分別統計,按期具報為要。”
《訓令》將軍職(軍隊職務)區分為指揮人員、政治人員、戰斗員、供給人員、衛生人員、工作人員等六大類,每類中列舉了多種具體職務名稱。以后,隨著戰爭規模和部隊組織機構的發展,解放軍不斷增設一些新的職務,同時也有少數職務不再任命。在這些棄用的職務中,有三種職務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或研究價值,特予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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