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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理論在香港的實踐(1997—2002)

梁琨

2014年05月04日15:0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一國兩制”下特區的法律

回歸后的香港,在法律上享受著比以前更大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隻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范圍的法律。基本法不但規定沿用普通法,還對修訂和廢除普通法的權力加以限制。香港還可以在高度自治的范圍內自行立法。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性地位,其法律地位高於特區的其他所有法律。2000年3月8日,江澤民在會見出席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香港代表團時說:“依法治港,是我們實施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就是維護國家法制的權威。對於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東西,要堅決貫徹執行,一以貫之,這是保持香港長期穩定繁榮的根本保証。”[ 《人民日報》2000年3月9日。]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遵守基本法的各項規定,是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和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

(一)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解決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中央政府十分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然而,香港問題不僅僅是“兩制”互不侵犯的問題,而且還有中央與特區關系的“一國”問題。在“兩制”條件下如何鞏固“一國”,無疑也是重大課題。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解決就是一個生動的案例。

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是由香港終審法院的一項判決引起的。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內地人進入香港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征求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后確定。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赴港定居安排,是在每天的赴港定居名額中劃出專用定額,由內地有關機構協同特區主管機構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加以審查確認,然后分批發給當事人相應証件,這樣當事人才能赴港定居。這樣做,正是肯定內地與香港之間長期以來實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完全是為了保証內地居民有序赴港,防止內地大量人口涌入香港,以利於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對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個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不論有關的父母是在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后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判詞強調:特區政府無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闡釋基本法有關內容。特區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審核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並有權宣布被裁定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為無效。

這一判決結果招來多方質疑。根據特區政府初步統計,按照終審法院的裁決,會導致未來10年內地來港定居的人數增加167萬,為香港日后的繁榮和穩定埋下隱患。特區政府的這一統計結果亦引起香港各界的擔憂。甚至原來高調支持終審法院判決的英美商會,也調整了立場或保持了沉默。更為重要的是,判詞的內容涉及香港特區基本法解釋權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系,這不僅影響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中國憲法中的至高無上的主權地位,影響到基本法中賦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而且影響到香港的繁榮穩定。

對終審法院這一明顯違背基本法立法意向的判決,中央高度關注並始終著眼於維護香港繁榮和穩定的大局進行考慮。1999年3月7日,江澤民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討論會上的講話中說:“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項史無前例的新事業。在前進的道路上,必然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祖國內地人民和香港同胞,應該齊心協力,共同探索前進,不斷用新的經驗來豐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實踐。隻有這樣,香港繁榮穩定的局面才能真正得到保持,並不斷發展。凡是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的事,就要多做﹔凡是不利於香港繁榮穩定的事,絕對不能做。”[ 《人民日報》1999年3月8日。]有學者認為:江澤民的講話顯然是針對這一案件引發的政治爭議而來,“這幾句看似平淡的官方表述似乎重復了中央對香港一貫的針對和政策,但實際上傳達了明確的政治信息”,“意味著中央准備糾正終審法院的判決”。[ 強世功:《司法主權之爭——從吳嘉玲案看“人大釋法”的憲政意涵》,《清華法學》2009年第5期。]

5月20日,香港特區政府在獲得大多數立法會議員支持的情況下,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居留權的條款進行確切解釋。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審議,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指出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引用基本法中該項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同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影響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對1999年1月29日有關案件判決的有關訴訟當事人所獲得的香港特區居留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后,大量移民涌入香港的難題得到解決。12月4日,特區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人大常委會解釋合法合憲。至此,在沒有影響終審法院的有關判決下,妥善解決了問題,在維護了“一國”的前提下,體現了“兩制”的特色,使“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更加深入人心。

(二)“雙非”風波的肇始——庄豐源居港權訴訟案

庄豐源居港權訴訟案是有關居港權的重要案件。該案面對的問題就是:父母雙方(系中國國籍)皆無香港居留權,其在港所生子女能否獲得香港居留權。

庄豐源的祖父庄曜誠在1978年從內地赴香港地區定居,其子庄紀炎及媳婦均在廣東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獲得香港居留權。1997年9月29日,庄紀炎夫婦在持雙程証赴香港探親期間,誕下其子庄豐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內地,庄豐源則留在香港地區與祖父母同住。按當時的香港《入境條例》,庄豐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屬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香港入境事務處發信提醒庄曜誠,指出庄豐源沒有居港權並將被遣返。庄曜誠不滿,遂代表庄豐源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復核,質疑《入境條例》的合憲性。庄豐源獲准繼續留在香港等待判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庄豐源一方勝訴,指出《入境條例》相關條文違反基本法。其依據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故庄豐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2001年1月17日,香港入境事務處就庄豐源居港權訴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庄豐源不符合居港權資格。鑒於此次審結為最終定案,不會再有上訴,而且會成為以后同類案件判決的先例,律政司在向終審法院送交《上訴人案由述要》中,建議終審法院就此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終審法院於3月5日開始審理此案,至7月20日作出終審宣判,裁定特區政府敗訴,宣布: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無論其父母是否香港人,都可根據基本法即時享有居港權。並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6月就居港權有關條文所作解釋不適用於該案,同時有關條文屬特區自治范圍,因此終院認為毋須就此案尋求人大釋法。特區政府對終審法院的判決表示感到失望,同時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

7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在記者訪問時表示:“香港特區終審法院7月20日對庄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 《人民日報》2001年7月22日。]7月23日,錢其琛在接受一電視台訪問時表示,人大常委會已經就基本法中有關居留權的事宜作出過解釋,特區法院也曾表示會根據解釋來作出判決。庄豐源案還是由香港來辦,人大常委他們已表明了態度。我相信香港自己能夠很好地解決問題。[ 參見《香港回歸十年志——2001年卷》,大公報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94—195頁。]

從2003年內地居民港澳自由行開始,“雙非”孕婦問題即開始出現。2010年,香港地區88323名新生嬰兒中,“雙非”嬰兒有32653名,約佔該年香港地區新生嬰兒總數的37%。十年間,“雙非”嬰兒的每年出生數量飆升50倍,累計總數超過17萬。內地“雙非”孕婦赴港產子從短期看是影響了香港地區孕婦生產的權益,擠佔了稀缺的醫療衛生資源,從長遠看更是擠佔了香港地區的諸如教育、就業等社會資源。由此引起香港民眾的不滿,導致許多人走上街頭抗議示威,要求政府採取行動。

由此反觀,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正是因為預測到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會日益緊密,為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對居港權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慎重考慮。在此基礎上,尊重香港特區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一理念是貫穿在整個“一國兩制”實施過程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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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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