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琨
香港回歸祖國以后,“一國兩制”方針進入全面貫徹實施的新時期。與1997年回歸前相比,16年來中國內地學術界關於香港問題的著作和研究文章數量明顯減少,尤其是對香港回歸以后,對於具體實踐和現實問題的研究不足。筆者試圖從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入手,對香港回歸頭五年的具體實踐進行一個簡要的梳理和回顧。
一、“一國兩制”下的中央與特區
香港回歸祖國后,如何在“一國兩制”的大原則下把握和處理好中央與特區的關系,確保“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基本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和發展,江澤民說,這是“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共同面臨的課題”[ 《人民日報》2000年12月21日。]。
(一)江澤民提出正確觀察香港形勢、估量香港力量、審視香港前景的基本依據
江澤民指出:“香港回歸前,國際社會在密切注視,看香港能否順利回歸﹔香港回歸后,國際社會仍在密切注視,看香港能否保持穩定繁榮。”對於如何判定香港是否保持了穩定與繁榮,1998年3月,江澤民在與第一次單獨組團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一起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非常明確地提出了四條“正確觀察香港形勢、估量香港力量、審視香港前景的基本依據”:“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香港同胞完全有能力有辦法把香港治理好”﹔“董建華先生為首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具有的智慧和經驗是能夠駕馭復雜局勢的”﹔“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是香港保持繁榮穩定和戰勝前進中的困難與風險的堅強后盾”。[ 《人民日報》1998年3月10日。]有學者稱其為“江四條”,認為這是正確認識和評價香港回歸以來政治與經濟發展大勢的衡量標准。[ 參見齊鵬飛:《香港回歸十年政治發展述論》,《教學與研究》2007年第6期。]
(二)中央高度信任和尊重香港依法施政,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不干預”
香港回歸伊始,江澤民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僅香港要遵守,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要遵守。中央各部門和任何地方,都不會也不允許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規定自行管理的事務。”[ 《江澤民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55頁。]“中央政府在香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是堅定不移的。絕不是口頭上宣示而已,而是真正這麼做的。也絕不是施行一陣子,而是要長期施行下去的。”[ 《人民日報》1998年3月10日。]“而從香港來說,屬於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完全可以放手去做,中央政府完全相信特區能夠把自己的事情處理好。”[ 《人民日報》2000年3月9日。]朱镕基也曾風趣地對香港客人說:“我們是一國兩制,我從來沒有把香港的錢放進我口袋裡面。”[ 香港《文匯報》1997年9月2日。]“中央從來不會對‘一國兩制’中涉及香港那一制的問題表態,國務院從來不討論涉及香港自治范圍內的問題,要堅持‘一國兩制’的界線。”[ 香港《文匯報》2001年8月31日。]
事實確實如此。香港回歸以后,中央政府除了嚴格按照基本法管理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國防事務外,從不干預香港特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如: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事務,中央政府未予任何干預,沒有派過任何一位官員赴港監察選舉,中央政府駐港的派出機構也沒有干預選舉事務。
(三)實行“一國兩制”不等於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
堅持中央政府和內地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其一,主權原則。中央與香港的關系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一方面中央保持外交和國防權及必要的干預權﹔另一方面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行使這一權力以不損害國家主權為前提。其二,高度自治原則。在這一原則下,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范圍的事務不受中央干預,中央不派任何官員去特區政府任職。同時,中央各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應的部門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基於此,中央政府不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不等於對事關國家主權和安全、事關香港政治體制的重大問題撒手不管。早在1984年,鄧小平就以政治家的遠見卓識指出:“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將“必要的干預”闡述得更富有針對性:“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他進一步分析說,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因此,“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頁。]
(四)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派出機構
1.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新中國成立后,由於香港處於港英當局的管治之下,中央不可能在香港正式設立代表機構,因而授權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負責與港英當局進行聯系和交涉。1978年9月30日,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舉行國慶招待會,第25任港督麥理浩首次參加。自此成為慣例,其后歷任港督每年都出席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舉行的國慶招待會,一直延續到香港回歸之前。香港回歸后,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原有職能作了適當調整,繼續作為中央授權的工作機構履行職責。主要負責聯系內地駐港中資機構,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經貿、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廣泛聯系香港各階層人士,處理港、台往來的有關事務等。
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將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原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內的新聞業務,將由新華通訊社提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注冊的新華通訊社香港特別行政區分社承擔。
2.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1997年7月1日,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舉行開署儀式,這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重要象征,也是中央處理涉港外交事務的需要。關於公署和香港特區政府在處理對外事務上的職責劃分,基本法是有原則規定的。有關國家主權、外交、國防和安全等方面的涉港事務,由公署在外交部領導下處理,處理時或通報特區政府,或征詢特區政府的意見﹔中央授權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自行處理的對外事務,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處理,公署給予協助和支持。
3.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
1997年6月30日20時20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先頭部隊第一台車通過深圳皇崗口岸,進入香港。駐港先頭部隊和先遣人員於1997年7月1日零時零分,進駐香港各個營區,准時奏國歌、升國旗、站崗、開始履行防務任務。原駐香港英軍司令部,一百多年來作為英國的殖民統治在香港的象征,業已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總部。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香港,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重要標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保証。
2000年4月1日,董建華在香港紀念“基本法頒布十周年研討會”上指出,過去兩年多以來,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中央政府各部門、內地各省市以及中央政府的駐港機構都恪守基本法的規定,從不干預香港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特區政府亦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實行高度自治。
![]() |

| 相關專題 |
| · 圖書連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