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建立各級檢察機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從速組成政府機關的指示和《試行組織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首先抓緊了自身的組建工作。羅榮桓一上任,便重點抓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機關建設,從部隊抽調了一批干部,抓緊建立全國和各省市的檢察機關。
1950年1月,羅榮桓簽署《最高人民檢察署關於建立機構與開展工作的通報》,強調建立各級檢察署的意義,提出重點建立、逐步發展的方針。因干部缺乏,為便於工作起見,通報提出,檢察機關可暫同公安部門設在一起,各級檢察長也可暫由公安部門負責人兼任。在工作方面,要求各級檢察署按照《試行組織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可先從檢察刑事、民事案件做起,逐步推進。1月29日,中共中央轉發最高人民檢察署關於建立機構與開展工作的通報。
2月,羅榮桓簽署《最高人民檢察署1950年工作計劃綱要》。綱要提出,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各級檢察機構。要按照國家行政區劃自上而下地建立機構,首先把各大行政區和各省、直轄市及重要市、縣的檢察署建立起來。2月21日,毛澤東批准了這個綱要。
8月,毛澤東批准《各級檢察署工作人員任免暫行辦法》。9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建立檢察機構問題的指示》,強調指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必須加以重視,要求在1951年普遍建立各級人民檢察署。
在1950年內,先后4次分別由中共中央發布指示和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批准下達文件,督促檢察機關的建設。這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對檢察工作的重視,從而使1950年重點建立人民檢察機關的計劃基本上得到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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