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78—1982年:初步形成時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的重要開端,也是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期的邏輯起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十二大召開這一時期,黨中央和鄧小平從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展開了全方位的撥亂反正。其中對公安工作的撥亂反正,拉開了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的帷幕。正是在這場全方位的撥亂反正中,鄧小平從一個全新的角度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的新概念,並提出了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等公安工作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一是創造性地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理論,為公安機關行使專政職能提供了理論基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果斷地停止使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階級斗爭是否存在,專政職能能否行使,這是中國共產黨人需要回答的一個重大問題。科學認識我國現階段的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狀況,是正確處理階級斗爭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客觀依據,馬克思主義沒有給出現成的答案,我國過去也沒有解決好這個問題。以鄧小平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根據中國的實際,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的論斷,這就是:在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消滅以后,我國社會存在的矛盾大多數不具有階級斗爭的性質,階級斗爭已經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但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敵特分子,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新剝削分子,階級斗爭還將在我國社會的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並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鄧小平認為,“同他們的斗爭不同於過去歷史上的階級對階級的斗爭(他們不可能形成一個公開的完整的階級),但仍然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或者說是歷史上的階級斗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遺留”。(《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頁。)因此,必須作好長期斗爭的精神准備,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點處理這種帶有階級斗爭性質的社會矛盾和社會現象。馬克思說過,階級斗爭必然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為公安機關行使專政職能提供了理論基礎。所以,鄧小平指出:“在階級斗爭存在的條件下,在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存在的條件下,不可能設想國家的專政職能的消亡,不可能設想常備軍、公安機關、法庭、監獄等等的消亡。”(《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69頁。)這些思想,不僅成為黨和國家制定工作路線和戰略方針的重要出發點以及公安工作行使專政職能的理論依據,也豐富了馬克思主義的階級斗爭學說,對於指導全黨和全國人民正確認識和處理階級斗爭問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二是強調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職能,強化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必須落實到強化國家機器上。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承擔著保障民主和實施專政的雙重職能。當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之后,有人認為國家機器的職能就是經濟建設,
搞社會管理應當削弱國家機器的政治統治職能,取消專政。關於專政的職能,毛澤東曾經專門闡述過其對內對外解決敵我矛盾的兩個作用,明確提出:“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毛澤東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頁。)國家機器是同階級斗爭密切相關的,國家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機器。階級斗爭的存在,是國家機器存在和強化的前提和條件。當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還長期存在的條件下,在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存在的條件下,人民民主專政隻能加強,不能削弱。所以,鄧小平提出了不對一切反社會主義的分子實行專政,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的民主,就不可能保衛從而也不可能建設社會主義,必須強化國家機器,強化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思想。為此,鄧小平指出:“什麼時候我們說過要容忍反革命分子和各種破壞分子的活動?什麼時候我們說過要取消無產階級專政?”“必須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對“一切反社會主義的分子仍然必須實行專政”,“使用國家的鎮壓力量,來打擊和瓦解各種反革命破壞分子、各種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維護社會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的”。(《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54、370、169、373—374頁。)
三是提出了要恢復和擴大公安隊伍、提高公安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等公安隊伍建設思想。公安隊伍的戰斗力,直接關系到其職責能否有效完成。公安隊伍戰斗力的一個重要表現是人員的數量。“文革”期間,公安隊伍遭到嚴重破壞,人員流失嚴重。鄧小平指出:“搞經濟建設、搞教育、搞科學、搞政法等等,應該說,我們的專業人才太缺乏了”,“現在,警察不夠,警官更不夠”,“能擔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師、審判官、檢察官、專業警察,起碼缺一百萬”。“要從基本建設隊伍和轉業軍人中挑選一批好的職工、干部和戰士,經過訓練,擴大和加強政法公安干警隊伍。”(《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64、286、263、371—372頁。)影響公安隊伍戰斗力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人員的素質。鄧小平提出了要“大力加強政法、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除了必須通曉各項法律、政策、條例、程序、案例和有關的社會知識以外,特別要求大公無私、作風正派”。(《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71、286頁。)在鄧小平等人的推動下,1982年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也提出:“政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公安機關更是要害部門,組織上必須純潔,政治上必須堅強,必須同中央保持一致”,要“擴大、充實、整頓和提高政法隊伍”,“有計劃地實現政法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2、1100頁。)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思想的主要內容,如對公安機關職能的論述以及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強化國家機器等思想基本上繼承了毛澤東的公安工作思想。但在公安機關行使專政職能的理論依據上有明顯創新,即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理論。在繼承毛澤東公安思想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這一時期鄧小平的公安工作思想較好地體現了這一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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