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82—1987年:形成和成熟時期
黨的十二大之后至十三大之前,是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和成熟期。之所以把黨的十二大作為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期的邏輯起點,是基於黨的十二大召開前撥亂反正已基本結束,而十二大的召開則揭開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篇章這一客觀現實的考慮。在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新時期,有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去回答、去解決。在解決新情況和新問題的過程中形成新的思想體系,便是順理成章的。之所以把黨的十三大作為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的標志,是因為黨的十三大把公安工作的理論基礎——鄧小平提出的人民民主專政思想和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的新概念作為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和行動綱領的一部分確定下來。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還會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人民民主專政不能削弱﹔必須以安定團結為前提,努力建設民主政治﹔社會主義應當有高度的民主,完備的法制和安定的社會環境﹔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安定因素甚多,維護安定團結尤為重要,必須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至此,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基本形成完整的思想體系。這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的重要性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鄧小平除了認識到國家機器是國家的保障力量以外,還充分認識到強有力的國家機器能夠保証堅持社會主義方向。1985年8月21日,鄧小平在同外賓的談話中指出,在改革中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從政治上講,我們的國家機器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它有能力保障社會主義制度。”“我們社會主義的國家機器是強有力的。一旦發現偏離社會主義方向的情況,國家機器就會出面干預,把它糾正過來。開放政策是有風險的,會帶來一些資本主義的腐朽東西。但是,我們的社會主義政策和國家機器有力量去克服這些東西。所以事情並不可怕。”(《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139頁。)改革開放以來的情況表明,國家機器的干預不是沒用了,而是愈益需要了。當社會上出現嚴重的腐敗現象、社會丑惡現象,就需要國家機器運用法律的、政治的手段進行斗爭和治理﹔當西方許多壞的影響,資本主義的腐朽東西襲來之時,就需要國家機器運用宣傳的、教育的手段進行揭露、批判和抵制,淨化社會風氣和環境﹔當在“國際的大氣候和中國自己的小氣候”(《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02頁。)影響之下,出現顛覆我們的國家、顛覆我們黨的政治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之際,就需要國家機器迅即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進行平息,捍衛國家安全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形成了通過嚴打維護社會秩序的決策,並親自指導實施。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說過這樣一句話:“去年我隻做了一件事:打擊刑事犯罪分子。”(《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84頁。)這簡短的一句話,意味深長,既可以理解為當時刑事犯罪問題的嚴重,也可以理解為鄧小平對公安工作的重視,還可以理解為鄧小平的嚴打思路已經形成。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社會治安形勢一度比較嚴峻,嚴重刑事犯罪十分猖獗,用彭真的話說就是“那個時候,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殺人、強奸,鬧得烏煙瘴氣,人心不安,女同志上下班都要有人接送,社會秩序亂得很啊”。(《彭真文選(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9頁。)鄧小平認真分析了我國進入新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后的實際狀況,根據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和毛澤東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人民民主專政的關系出發,深入研究了我國刑事犯罪問題,明確提出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作為專政的對象,果斷提出了通過嚴打維護社會穩定的戰略決策,並提出了一套完整的關於如何搞好嚴打的論斷。其一,嚴打是一項得人心的事情,受到群眾的擁護。鄧小平指出:“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很不得人心。”“最近,在全國范圍內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實行從重從快的集中打擊,受到廣大群眾的熱烈擁護,非常得人心。”(《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3、38頁。)其二,嚴打要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鄧小平指出:“我們說過不搞運動,但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還必須發動群眾。”(《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3頁。)他認為,這樣既可以發揮群眾的優勢,也可以挽救和教育群眾。這兩點,體現了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其三,嚴打就是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鄧小平認為,對待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光靠說服教育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還要運用專政的手段依法予以嚴懲,才有可能迫使他們認罪伏法,才能剎住刑事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法律尊嚴,顯示人民民主專政的威力。所以,他指出,在犯罪行為猖獗之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4頁。)其四,嚴打的實質是法治建設,要依法進行。處理好嚴打與堅持法律原則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帶有普遍意義的根本性問題。鄧小平反復強調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這裡所指的“從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內的從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彭真文選(1941—1990)》,第407頁。)同樣,“從快”不是說可以離開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規定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懲處犯罪分子,它也要求嚴格履行一切必要法律手續,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內“從快”,而不是隨意地潦草地結案。這既強調了政法機關的專政職能,又強調了要嚴格依法辦案。事實証明,通過嚴打,社會治安形勢出現了明顯好轉。
三是形成了在新的歷史時期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思想。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實現了思想政治路線上的撥亂反正,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在這種新的形勢下,怎樣正確區分解決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怎樣有效地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怎樣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調動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以實現我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任務,成為鄧小平重點考慮的問題。他運用馬克思主義階級觀和階級分析方法,結合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已經消滅,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已不再是主要矛盾,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階級斗爭依然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可能激化的論斷。他還指出,階級斗爭雖然已經不是我們社會中的主要矛盾,但是它確實存在,不可小看。如果不及時地、有區別地給以堅決處理,而聽任各種不同性質的問題蔓延匯合起來,就會對安定團結的局面造成很大的危害。(參見《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70頁。)在這種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理論的指導下,鄧小平提出人民和敵人的范圍也發生了變化,專政的對象由一個階級轉變為一切破壞和敵視社會主義的分子和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解決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要遵循社會主義法制和“內外有別、內外不要混淆”的原則﹔對待人民內部正確與錯誤、是與非的矛盾,要在人民內部矛盾未激化前先行解決﹔要採用經濟的、政治的、思想教育等綜合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的物質利益矛盾﹔對敵我矛盾,要運用國家機器的力量,用專政的辦法來解決,決不手軟﹔對於群體性鬧事採取疏導的方法,也“包括運用法律的手段。如果破壞社會秩序,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堅決處理”(《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94頁。)等思想。這些思想,繼承和發展了毛澤東關於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學說,並有了新的發展。
總之,從撥亂反正期間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初步形成至此,這一思想實際上已經對什麼是公安工作、如何做公安工作等有了一個完整的輪廓,並且經受了實踐的檢驗,可以認為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經形成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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