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鄧小平公安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大致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改革開放以前的歷史時期是其孕育時期,主要體現在鄧小平關於公安工作個別問題的論述上﹔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二大是其初步形成時期,黨中央和鄧小平對包括公安工作在內的各項工作進行全方位的撥亂反正,恢復和發展了毛澤東的公安工作思想﹔從黨的十二大到十三大期間是其形成和成熟時期,鄧小平對公安工作的性質、地位、職能、應該堅持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隊伍建設、政策和策略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論述﹔黨的十三大以后是其豐富和發展時期,鄧小平對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深。在這一發展過程中,鄧小平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也得以不斷深化。鄧小平關於公安工作的思想,對於當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建設法治公安,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依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作用。
[關鍵詞]鄧小平﹔公安工作﹔人民民主專政﹔嚴打
改革開放以來,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道路的進程中,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將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國化,繼承和發展了毛澤東公安工作思想,形成了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為改革開放以來的公安工作提供了理論依據與指導。目前學界對這一思想的研究,相對於鄧小平其他思想,成果較少,尤其是從思想發展史角度進行研究的成果尚未見到。本文擬從這個角度進行一番梳理,以便更好地探討和研究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內容,揭示其內在規律。
一、1978年以前:孕育時期
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歷史源頭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時期。早在1941年4月15日,鄧小平在《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中就談到:“地方黨、群眾團體和軍隊的責任,是要扶植與幫助提高政權的威信,黨和群眾團體絕對沒有捕人殺人等權力。”“即使他是一個反革命,也必須經過民主斗爭或合法手續,才能加以逮捕與處理,否則有害無益。”(《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頁。)這一論述,明確提出公安工作要在法定范圍內開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安工作。新中國成立后,鄧小平依然關心公安工作。如,1950年12月21日,他的《在西南局城市工作會議上的報告提綱》中指出:“城市公安工作,應將重點放在經濟保衛方面,特別是重要廠礦、重要車間、重要倉庫的保衛,看守重要部門的武裝必須是可靠的”(《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181—182頁。),要“加強公安工作,加強對帝國主義、國民黨殘余匪特的斗爭,鞏固革命秩序”(《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175頁。)。這就對加強公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又如,1956年9月16日,他在《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談到:“我們國家的肅反運動之所以能夠獲得如此巨大的成績,而又能夠少犯錯誤,難道不是我們採取了專門機關和發動群眾相結合的正確方針的結果嗎?難道不是因為我們充分地發動了群眾,在幾萬萬隻眼睛的透視之下,才使得大量的反革命分子沒有藏身之所,而不得不低頭認罪、接受改造和重新做人嗎?”(《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220頁。)
“專門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這便強調了公安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重要性。
不過,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在公安工作方面,無論是問題的提出,還是對問題的分析,鄧小平還都只是提出了一些零星觀點,且這些觀點論述都屬於毛澤東公安工作思想的范圍,應當說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尚處於醞釀階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