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的民生重点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立法的角度说,土地法应该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二是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三是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四是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作为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共九条十四款,主要涉及的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问题,而这正是当时边界亟待解决的民生重点问题。
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有了土地,就有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工农革命军上了井冈山,革命锋芒直指封建土地所有制,满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并将这种满足群众根本利益诉求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对当时的湘赣边界来说,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打破千百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但农村的各阶层前所未闻,就是对革命者来说,不少人在思想上也准备不足。在1928年10月的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由于对某些政策争议较大,在10月5日通过的《湘赣边界各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对土地问题,就没有形成决议,只写了一句笼统的话:“土地问题:接受中央对土地问题的通告,交特委讨论,作最后决定。”(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94页。)1928年11月2日,边界党组织收到中共中央6月4日来信和包括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九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在内的四个附件。其中在中央1928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相关规定,为井冈山土地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解决了许多争议问题。12月,毛泽东亲自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由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正式颁布。这个土地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参见《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井冈山土地法》共九条,除了第七条规定土地税的征收外,其余八条都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关的。第一条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方法,以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为主;第二、三条规定了土地分配后的经营方式;第四条规定了人口和劳力两种分配标准,而以人口标准为主,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第五条规定了土地的分配单位,以乡为单位分配为主;第六条规定山林分配方法;第八、九条规定了手工业者、红军与赤卫队官兵、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土地分配标准。这些规定,不但解决了湘赣边界急迫的民生问题,指导了边界的土地革命,而且为其他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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