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民生问题的实施效果
对自己亲手起草的这部《井冈山土地法》,毛泽东在1941年延安出版《农村调查》一书时,特意加了一个按语。他说:“此土地法是一九二八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界)制定的。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51页。)
虽然正如毛泽东所言,由于此前没有经验借鉴,后来的实践证明,《井冈山土地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在土地革命史上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中央苏区时期的《兴国土地法》、《二七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都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不断修订而成的。
《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和山林分配问题、竹木经销问题、土地税征收和使用问题、红军和赤卫队官兵分得土地无人耕种等问题,给根据地农民带来了根本性的好处。但是对广大贫苦农民来说,还有许多具体问题要解决,比如劳动力问题、种子问题、农具问题、耕牛问题,等等。而且,《井冈山土地法》正式颁布之后不到两个月,毛泽东就率领红四军主力出击赣南闽西,客观上也不可能具体解决上述问题。这些问题是在中央苏区发展过程中逐步得以解决的。
广大农民分得土地之后,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由于根据地的大部分青壮年都参加红军或外出谋生,留在后方农村的壮劳动力严重不足。比如闽西上杭县的才溪乡,88%的青壮年男子参军支前,全乡只剩下69名劳动力(参见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1页。),劳力缺乏成为影响农业生产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30年春,才溪乡率先在根据地内组织起了第一个耕田队。耕田队在本村内以四五户或七八户为单位自愿组合,劳动力互相调剂使用,除主要帮助红军家属外,还为缺乏劳力的孤寡老人助耕。耕田队组织起来以后,全乡农户无论家中有无劳力,都没有耽误农时。1930年6月,毛泽东在才溪乡视察工作时,充分肯定了才溪乡组织耕田队这一形式,并建议将耕田队扩大为互助社。1931年夏收期间,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才溪乡耕田队发展成为“劳动互助社”这样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地调剂劳动力余缺的群众性组织。才溪乡的这一经验后来逐步在赣南闽西苏区推广,苏区各地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因而得以大大缓解。1933年秋,苏维埃中央政府认真总结了苏区群众这一创举,正式颁布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这一纲要的颁布,以政府行为规范了劳动互助社的组织和管理,增强了农民的团结互助精神,在不变更个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调整了农村生产关系,对恢复和发展苏区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解决了劳动力不足的矛盾之后,苏维埃政府又组织起了犁牛站和耕牛合作社,以解决耕牛不足的困难。1932年1月至3月间,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连续三次讨论春耕有关问题,要求各地政府切实帮助农民解决耕牛、种子、农具等困难。以解决耕牛困难为例,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就明确指示各地帮助农民设立犁牛站,调剂耕牛余缺。一年以后,中央土地部总结各地经验,3月3日发出《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对各地犁牛站的组织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犁牛站发展成为犁牛合作社。这是一种以耕牛、农具为主要资本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地除将没收的豪绅地主及富农多余耕牛、农具组织起来外,还动员拥有耕牛、农具的农民入社,并发动社员集资入股或者向信用社贷款购买耕牛农具。这一做法,深得群众拥护,农民入社积极性空前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到1934年5月,兴国县有犁牛合作社72个,长汀县有犁牛合作社66个,西江县有犁牛合作社284个。(参见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第684—685页。)犁牛合作社的创办,解决了农民有土地而缺耕牛农具的矛盾,确保农民群众不误农时,对发展根据地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这些具体的民生问题逐一得到解决后,影响苏区农业生产的障碍消除了,苏区的农业生产连年丰收,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不仅满足了苏区军民的粮食需要,而且还有大宗粮食输出到国民党统治区支援党组织。即便在1934年夏秋间第五次反“围剿”时期,苏区红军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粮食供给仍然有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