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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国以来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新疆工作决策的历史回顾

段 良
2013年04月15日14:2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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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维护、实现和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搞好新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谋幸福。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关心新疆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关注新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从新疆的实际出发,把发展和稳定作为治理新疆、推动新疆社会进步的两大主题,高度重视新疆在全国大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对新疆的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团结和带领新疆各族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使新疆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大发展、大繁荣的新时期。总结我们党建国六十多年来在新疆工作的实践和基本方略,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各族人民的繁荣进步,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新疆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关注新疆各族人民的解放和斗争。20世纪30年代起,党中央派遣陈云、滕代远、邓发、陈潭秋等一大批共产党人到新疆开展抗日统一战线工作,在各族人民心中播下了革命的火种。1949年9月,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制定了和平解放新疆的方针,促使国民党新疆军政当局宣布和平起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兵团二、六两军在王震的指挥下,进军新疆,建立人民政权,开启了新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新疆各族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

(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必须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进行社会改革。但这种改革必须从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导下,新疆的社会改革坚持的是“慎重稳进”的方针。这是由新疆特殊的省情所决定的。新疆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都赶不上内地汉族地区,而且就新疆本省来说各地发展也是极不平衡的,有些民族处在封建农业经济阶段,农民和地主的阶级斗争业已初步展开;有些民族还过着游牧生活,群众觉悟还没有很好的提高,许多地方仍然沿袭王公千百户长的制度,部落头目对人民群众的控制力还相当强;有些地区已开始有了近代化的工业,有些地方连简单的手工业也很少,主要经济还是农业和畜牧业。民族关系虽然起了根本变化,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仍然存在。宗教影响在各族人民中仍然很深。因此,中共中央认为,新疆是多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必须照顾民族特点,某些中央规定的法令,在新疆可以缓行;如果条件成熟,可以逐步实行若干改革,但必须经过请示,并征得少数民族中经过群众选择的领袖同意。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建国后在新疆的农业区有步骤地开始了减租反霸斗争和土地改革。从1950年9月至1951年10月,在全省农业区的147个乡试办减租。从1951年9月开始,在全疆农业区普遍开展减租反霸斗争。至1952年5月,在全疆9个专区的58个县,1500个乡,近400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减租反霸任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952年9月至1953年12月,在中央“慎重稳进,做好做细”方针的指导下,在新疆农区分四期进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千百年来压在各族人民头上的地主阶级,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345万各族农民分得737万多亩土地,使少数民族农民摆脱了本民族内部的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势力的压迫和剥削,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真正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翻身。

到1957年新疆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着新疆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结束了一个历史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奠定了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在政治上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即是单一制共和国还是联邦制国家的问题。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而不是多个民族共和国的联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国情特点相结合而确定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经过半个多世纪中国历史发展的考验,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演变的深刻教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这个决策的前瞻性和正确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对于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2],9月10日,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会议正式宣布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会议决定新疆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在土地改革后实行。

1953年,新疆完成了土地改革,同时中共中央发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地区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民族问题方面总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经过充分的筹备、试点,在中央的指示下,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着手推行,先建好各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取得经验,在此基础上再筹建全省范围的区域自治,即“由小而大”,逐步推行。相继建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5个民族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6个民族自治县。在此基础上,1955年10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行政区。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在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从此以后,新疆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奋斗,共同开发、建设和保卫着祖国的神圣边疆。

(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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