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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的实践(1997—2002)

梁琨

2014年05月04日15: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一国两制”下特区的法律

回归后的香港,在法律上享受着比以前更大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只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基本法不但规定沿用普通法,还对修订和废除普通法的权力加以限制。香港还可以在高度自治的范围内自行立法。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性地位,其法律地位高于特区的其他所有法律。2000年3月8日,江泽民在会见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香港代表团时说:“依法治港,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对于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东西,要坚决贯彻执行,一以贯之,这是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根本保证。”[ 《人民日报》2000年3月9日。]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遵守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是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和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解决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中央政府十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然而,香港问题不仅仅是“两制”互不侵犯的问题,而且还有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一国”问题。在“两制”条件下如何巩固“一国”,无疑也是重大课题。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解决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

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是由香港终审法院的一项判决引起的。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内地人进入香港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赴港定居安排,是在每天的赴港定居名额中划出专用定额,由内地有关机构协同特区主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加以审查确认,然后分批发给当事人相应证件,这样当事人才能赴港定居。这样做,正是肯定内地与香港之间长期以来实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完全是为了保证内地居民有序赴港,防止内地大量人口涌入香港,以利于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对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个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不论有关的父母是在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后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判词强调:特区政府无须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阐释基本法有关内容。特区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可以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有权宣布被裁定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为无效。

这一判决结果招来多方质疑。根据特区政府初步统计,按照终审法院的裁决,会导致未来10年内地来港定居的人数增加167万,为香港日后的繁荣和稳定埋下隐患。特区政府的这一统计结果亦引起香港各界的担忧。甚至原来高调支持终审法院判决的英美商会,也调整了立场或保持了沉默。更为重要的是,判词的内容涉及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这不仅影响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宪法中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地位,影响到基本法中赋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而且影响到香港的繁荣稳定。

对终审法院这一明显违背基本法立法意向的判决,中央高度关注并始终着眼于维护香港繁荣和稳定的大局进行考虑。1999年3月7日,江泽民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讨论会上的讲话中说:“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新事业。在前进的道路上,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祖国内地人民和香港同胞,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探索前进,不断用新的经验来丰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践。只有这样,香港繁荣稳定的局面才能真正得到保持,并不断发展。凡是有利于香港繁荣稳定的事,就要多做;凡是不利于香港繁荣稳定的事,绝对不能做。”[ 《人民日报》1999年3月8日。]有学者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显然是针对这一案件引发的政治争议而来,“这几句看似平淡的官方表述似乎重复了中央对香港一贯的针对和政策,但实际上传达了明确的政治信息”,“意味着中央准备纠正终审法院的判决”。[ 强世功:《司法主权之争——从吴嘉玲案看“人大释法”的宪政意涵》,《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5月20日,香港特区政府在获得大多数立法会议员支持的情况下,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居留权的条款进行确切解释。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审议,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指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引用基本法中该项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同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1999年1月29日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区居留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大量移民涌入香港的难题得到解决。12月4日,特区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人大常委会解释合法合宪。至此,在没有影响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下,妥善解决了问题,在维护了“一国”的前提下,体现了“两制”的特色,使“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更加深入人心。

(二)“双非”风波的肇始——庄丰源居港权诉讼案

庄丰源居港权诉讼案是有关居港权的重要案件。该案面对的问题就是:父母双方(系中国国籍)皆无香港居留权,其在港所生子女能否获得香港居留权。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内地赴香港地区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在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得香港居留权。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在持双程证赴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其子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地区与祖父母同住。按当时的香港《入境条例》,庄丰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属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香港入境事务处发信提醒庄曜诚,指出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入境条例》的合宪性。庄丰源获准继续留在香港等待判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庄丰源一方胜诉,指出《入境条例》相关条文违反基本法。其依据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故庄丰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2001年1月17日,香港入境事务处就庄丰源居港权诉讼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庄丰源不符合居港权资格。鉴于此次审结为最终定案,不会再有上诉,而且会成为以后同类案件判决的先例,律政司在向终审法院送交《上诉人案由述要》中,建议终审法院就此案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终审法院于3月5日开始审理此案,至7月20日作出终审宣判,裁定特区政府败诉,宣布: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无论其父母是否香港人,都可根据基本法即时享有居港权。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就居港权有关条文所作解释不适用于该案,同时有关条文属特区自治范围,因此终院认为毋须就此案寻求人大释法。特区政府对终审法院的判决表示感到失望,同时表示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

7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记者访问时表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7月20日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 《人民日报》2001年7月22日。]7月23日,钱其琛在接受一电视台访问时表示,人大常委会已经就基本法中有关居留权的事宜作出过解释,特区法院也曾表示会根据解释来作出判决。庄丰源案还是由香港来办,人大常委他们已表明了态度。我相信香港自己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 参见《香港回归十年志——2001年卷》,大公报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94—195页。]

从2003年内地居民港澳自由行开始,“双非”孕妇问题即开始出现。2010年,香港地区88323名新生婴儿中,“双非”婴儿有32653名,约占该年香港地区新生婴儿总数的37%。十年间,“双非”婴儿的每年出生数量飙升50倍,累计总数超过17万。内地“双非”孕妇赴港产子从短期看是影响了香港地区孕妇生产的权益,挤占了稀缺的医疗卫生资源,从长远看更是挤占了香港地区的诸如教育、就业等社会资源。由此引起香港民众的不满,导致许多人走上街头抗议示威,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由此反观,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正是因为预测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会日益紧密,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对居港权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慎重考虑。在此基础上,尊重香港特区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一理念是贯穿在整个“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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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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