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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的实践(1997—2002)

梁琨

2014年05月04日15: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一国两制”方针进入全面贯彻实施的新时期。与1997年回归前相比,16年来中国内地学术界关于香港问题的著作和研究文章数量明显减少,尤其是对香港回归以后,对于具体实践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不足。笔者试图从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入手,对香港回归头五年的具体实践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回顾。

一、“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与特区

香港回归祖国后,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大原则下把握和处理好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确保“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基本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江泽民说,这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共同面临的课题”[ 《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1日。]。

(一)江泽民提出正确观察香港形势、估量香港力量、审视香港前景的基本依据

江泽民指出:“香港回归前,国际社会在密切注视,看香港能否顺利回归;香港回归后,国际社会仍在密切注视,看香港能否保持稳定繁荣。”对于如何判定香港是否保持了稳定与繁荣,1998年3月,江泽民在与第一次单独组团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四条“正确观察香港形势、估量香港力量、审视香港前景的基本依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同胞完全有能力有办法把香港治理好”;“董建华先生为首的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的智慧和经验是能够驾驭复杂局势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是香港保持繁荣稳定和战胜前进中的困难与风险的坚强后盾”。[ 《人民日报》1998年3月10日。]有学者称其为“江四条”,认为这是正确认识和评价香港回归以来政治与经济发展大势的衡量标准。[ 参见齐鹏飞:《香港回归十年政治发展述论》,《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6期。]

(二)中央高度信任和尊重香港依法施政,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不干预”

香港回归伊始,江泽民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仅香港要遵守,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要遵守。中央各部门和任何地方,都不会也不允许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规定自行管理的事务。”[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55页。]“中央政府在香港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坚定不移的。绝不是口头上宣示而已,而是真正这么做的。也绝不是施行一阵子,而是要长期施行下去的。”[ 《人民日报》1998年3月10日。]“而从香港来说,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完全可以放手去做,中央政府完全相信特区能够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 《人民日报》2000年3月9日。]朱镕基也曾风趣地对香港客人说:“我们是一国两制,我从来没有把香港的钱放进我口袋里面。”[ 香港《文汇报》1997年9月2日。]“中央从来不会对‘一国两制’中涉及香港那一制的问题表态,国务院从来不讨论涉及香港自治范围内的问题,要坚持‘一国两制’的界线。”[ 香港《文汇报》2001年8月31日。]

事实确实如此。香港回归以后,中央政府除了严格按照基本法管理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从不干预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事务,中央政府未予任何干预,没有派过任何一位官员赴港监察选举,中央政府驻港的派出机构也没有干预选举事务。

(三)实行“一国两制”不等于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

坚持中央政府和内地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主权原则。中央与香港的关系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中央保持外交和国防权及必要的干预权;另一方面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行使这一权力以不损害国家主权为前提。其二,高度自治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的事务不受中央干预,中央不派任何官员去特区政府任职。同时,中央各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的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基于此,中央政府不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不等于对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事关香港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撒手不管。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以政治家的远见卓识指出:“不能笼统地担心干预,有些干预是必要的。要看这些干预是有利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还是损害香港人的利益,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将“必要的干预”阐述得更富有针对性:“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他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因此,“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四)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派出机构

1.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香港处于港英当局的管治之下,中央不可能在香港正式设立代表机构,因而授权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负责与港英当局进行联系和交涉。1978年9月30日,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举行国庆招待会,第25任港督麦理浩首次参加。自此成为惯例,其后历任港督每年都出席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举行的国庆招待会,一直延续到香港回归之前。香港回归后,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原有职能作了适当调整,继续作为中央授权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主要负责联系内地驻港中资机构,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广泛联系香港各阶层人士,处理港、台往来的有关事务等。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将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内的新闻业务,将由新华通讯社提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的新华通讯社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社承担。

2.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1997年7月1日,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举行开署仪式,这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象征,也是中央处理涉港外交事务的需要。关于公署和香港特区政府在处理对外事务上的职责划分,基本法是有原则规定的。有关国家主权、外交、国防和安全等方面的涉港事务,由公署在外交部领导下处理,处理时或通报特区政府,或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中央授权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处理,公署给予协助和支持。

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

1997年6月30日20时20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先头部队第一台车通过深圳皇岗口岸,进入香港。驻港先头部队和先遣人员于1997年7月1日零时零分,进驻香港各个营区,准时奏国歌、升国旗、站岗、开始履行防务任务。原驻香港英军司令部,一百多年来作为英国的殖民统治在香港的象征,业已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

2000年4月1日,董建华在香港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上指出,过去两年多以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中央政府各部门、内地各省市以及中央政府的驻港机构都恪守基本法的规定,从不干预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政府亦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实行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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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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