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涛 主编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注重加强民族团结,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地区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直到今天,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从未停歇:1954年,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串串足迹见证了党和国家对民族法制建设的深刻认识和伟大实践。截至2007年,我国共建立了155个自治地方,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制化,其重大意义不一而足,它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有利于加强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永无止境,民族法制建设的道路没有终点。国家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将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充分体现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充分照顾各族人民的利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适应各民族各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召开各类会议,部署民族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召开了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一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会议、文化会议等召开过多次。每次会议都颁布一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有的会议还会提出民族工作的新观点。1992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民族工作会议,总结党的民族工作经验,研究确定了20世纪90年代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指出,中国的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上。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加快发展经济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问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历经8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使得该法更加完善。对破坏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坚决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了民族关系的和睦。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审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稿。
继1980年、1984年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1994年7月,中央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西藏的支援力度, 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全国15个援藏省市“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方针。1996年中央又决定组织沿海发达省、直辖市对口帮助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西部贫困地区,促进东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缩小地区差距。2001年,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将对口援藏工作延长10年,并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扩大对口支援范围。以援藏为例,截至2002年,全国18个省市、中央国家机关50多个部委和单位、15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参与了对口支援,卫生、检察、教育等一些系统和行业的援藏工作也相继纳入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省市、部委和单位先后选派了三批共2081名干部进藏工作,提供援助项目3100多个,投入资金61.6亿元。据统计,2002年,西藏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9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7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62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521元;分别比中央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1994年增长1.5倍、5.1倍、1.3倍和86.2%。[ ]2010年1月18日至20日,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2001年召开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对口援藏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大力支援下,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顽强奋斗,西藏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交通和能源体系建设成效明显,文化建设富有成效,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实施,各族群众生活显著改善,民族团结不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坚持和完善,反分裂斗争取得重大胜利,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就。胡锦涛强调,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我国国情、西藏实际和西藏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在总结运用以往西藏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积累了新的重要经验。做好新形势下西藏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的关系;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工作的战略性、预见性、主动性;必须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同西藏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必须把中央关心、全国支援同西藏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紧密结合起来,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必须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深入持久开展反分裂斗争;必须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必须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基层组织、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提高新疆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是我国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部署,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确保边疆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加快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全党全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疆工作对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思想和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搞上去,把新疆长治久安工作搞扎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不断开创新疆工作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深入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始终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始终把改革开放作为促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努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培养民族干部,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党和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由来已久。1978年,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民委召开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政策;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其中有许多法律条文对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做出了规定,使这项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1993年、2000年、2005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简称“三部委”)3次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提出了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从1990年开始,中央三部委组织了5000多名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据了解,参加过挂职锻炼的干部,大部分已经成长起来,多数进入了更高一级领导岗位,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也是从这时起,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援藏、援疆和支边的力度。多年来,这些干部与当地各族人民建立了亲密的联系和深厚的感情,不仅在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上起到了巨大作用,而且为当地各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帮带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一系列政策与举措的实施,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大批接受过高等教育、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少数民族干部成为新疆发展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新疆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6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1%。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0多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4%;全国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4.5万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6%。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华民族共同进步的大环境下,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也取得巨大成就。据统计,民族地区GDP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476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5.2倍,年均增长10.1%;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时的8411亿元相比,增长1.4倍,年均增长11.7%。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遇到一些问题,将来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民族团结政策在、有全国百姓的支持在、有少数民族兄弟的努力在,我们定会攻坚克难,早日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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