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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调整办人民公社思路前后

霞飞

2014年10月11日15:3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

正当此时,发生了1959年庐山会议上彭德怀给毛泽东写信提出诸多意见和随后开展的批判彭德怀的“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打断了毛泽东继续解决人民公社问题的进程。毛泽东从那时起,着重强调维护“三面红旗”,即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重大意义。这使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左”的思想又发展起来。“左”的思想发展最厉害的是浙江、安徽、江苏、上海三省一市。1959年12月,这三省一市召开人民公社过渡问题座谈会。会上,三省一市领导人形成的一致认识是:抓紧时间,搞单一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在五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里,从基本上队有过渡到基本上社有。当时,毛泽东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三省一市的这个热情,是肯定和支持的。1960年1月,中央专门在上海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8年时间里分期分批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完成由基本生产队所有制过渡到基本上的公社所有制,并且开始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随后,中央又提出了大办水利、大办县社工业,这些都在客观上重新推动了“共产风”和“一平二调”。

毛泽东很快发现了这方面的问题,他决定制止这股风,不让其继续刮下去。1960年3月2日,毛泽东批准把广东省委关于当前人民公社工作问题的报告印出9份文件,发给中央主要领导人,3月3日讨论后,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省。毛泽东指导的这份广东省委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提出郑州会议(即第二次郑州会议———笔者注)确定的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适合当前的生产水平和群众觉悟的,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此一定要继续贯彻执行。当前的问题,不是急于过渡,而是明确方向,埋头苦干。毛泽东认为这个文件写得合乎他的心意,他要求各地把广东省委的这份文件,当作中央的指示贯彻执行。

但是,毛泽东对于办城市人民公社,一直有很大的热情。1960年3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指示稿上写下批语:“看起来,以大工厂、以街道、以机关学校为中心,而又有各种所有制(国有制,社有集体制,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同时存在于一个公社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很好的。”“除了五个大城市(指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外,其他城市则应一律挂牌子,以一新耳目,振奋人心。”“最好有一位书记专管城市人民公社。”(《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3月9日,中央发出《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要求各地采取积极的态度,放手发动群众,试验组织以大型国营厂矿为中心,以机关、学校为中心,以街道居民或者以城区再加一部分农村为主体等各种形式的城市人民公社。上半年试点,下半年普遍推广。中央批示下达后,各个城市纷纷大办人民公社,到7月底,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人数为5500多万人,占这些城市人口总数的77%。后来,毛泽东发现办城市人民公社,影响城市中的生产和人民生活,不符合中国国情,便果断地停止了办城市人民公社。

毛泽东指导办人民公社和重点,始终在农村。对此,他从来也没有含糊过。毛泽东批转广东省委文件后,由三省一市重新掀起的“共产风”,被压了下去。但在各地实践中,大多数是把生产大队一级当作基本核算单位,而把生产小队,当作“小部分所有制”。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显然比各地领导干部的认识要清醒许多。但是,在大多数省市都把基本核算单位放在大队一级时,毛泽东也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同时他也想通过实践看一看,这是不是一种更好的方式。1960年11月3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虽然规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但这里指的“队为基础”,仍然是生产大队一级。这封指示信规定:“从1961年算起,至少7年不变。在此期间,不再新办基本社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试点。”随后,中共中央于3月15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了工作会议。会上,毛泽东亲自主持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这个条例草案着重对人民公社的性质、管理制度、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毛泽东这个时候十分关注退赔问题,即把刮“共产风”时平调的钱物退还给原来的所有者。6月19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规定要求,对大办人民公社时所抽调和占用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都必须彻底地清算和退赔,而且应该作检讨。

一个平调,一个退赔,这个反复,促使毛泽东思考。毛泽东决定进一步搞调查研究。从1961年6月到9月,毛泽东不断地找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到9月底,他的思路更清晰了,对于他过去一度认识到而没有坚持的基本核算单位确定到小队的问题,更明确了。他在调查研究的同时,大量阅读基层送来的关于办人民公社的材料。1961年9月29日,毛泽东给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有关同志写信,并附上一批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材料。毛泽东在信中说:“这些材料表明: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农民说,六十条就是缺了这一条。这一条是什么呢?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林、牧、副、渔的大发展即仍然受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要受影响。如果我们要使一九六二年的农业比较一九六一年有一个较大的增长,我们就应在今年十二月工作会议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所谓大队‘统一领导’要规定界限,河北同志规定了九条。如不作这种规定,队的八权有许多是空的,还是被大队抓去了。”“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一九五六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毛泽东虽然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但他认为,要把这些意见变成中央的政策下达,还必须通过调查研究,拿事实说服人。1961年10月,毛泽东派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长邓子恢下去调查。11月9日,邓子恢写了一份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试点情况给毛泽东并报华东局、福建省委的调查报告。这个报告对未来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报告说: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一致拥护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一级。体制下放后,对小队规模一般都做了调整,一般小队一村一队,大村一村数队,以30户左右为宜。体制下放后,要相应调整土地。耕畜随土地多少适当调整。此外,还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上交问题,小队会计问题、大队工作任务问题、粮食分配问题、山林问题等做出了规定。毛泽东看了这个材料后,十分赞赏。他在11月23日写的批语中说:“邓子恢同志这个报告很好,发给你们参考。”“认真调查研究,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而不是抽象的主观主义的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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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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