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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2】

——兼谈邓小平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

隋从容

2016年02月03日15:1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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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8—1982年:初步形成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开端,也是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期的逻辑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召开这一时期,党中央和邓小平从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展开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其中对公安工作的拨乱反正,拉开了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的帷幕。正是在这场全方位的拨乱反正中,邓小平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新概念,并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等公安工作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是创造性地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为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阶级斗争是否存在,专政职能能否行使,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需要回答的一个重大问题。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况,是正确处理阶级斗争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客观依据,马克思主义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我国过去也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的实际,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论断,这就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在我国社会的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邓小平认为,“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因此,必须作好长期斗争的精神准备,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处理这种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为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所以,邓小平指出:“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9页。)这些思想,不仅成为党和国家制定工作路线和战略方针的重要出发点以及公安工作行使专政职能的理论依据,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对于指导全党和全国人民正确认识和处理阶级斗争问题,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是强调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职能,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落实到强化国家机器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承担着保障民主和实施专政的双重职能。当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之后,有人认为国家机器的职能就是经济建设,

搞社会管理应当削弱国家机器的政治统治职能,取消专政。关于专政的职能,毛泽东曾经专门阐述过其对内对外解决敌我矛盾的两个作用,明确提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国家机器是同阶级斗争密切相关的,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机器。阶级斗争的存在,是国家机器存在和强化的前提和条件。当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以,邓小平提出了不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民主,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强化国家机器,强化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思想。为此,邓小平指出:“什么时候我们说过要容忍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破坏分子的活动?什么时候我们说过要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4、370、169、373—374页。)

三是提出了要恢复和扩大公安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公安队伍建设思想。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直接关系到其职责能否有效完成。公安队伍战斗力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员的数量。“文革”期间,公安队伍遭到严重破坏,人员流失严重。邓小平指出:“搞经济建设、搞教育、搞科学、搞政法等等,应该说,我们的专业人才太缺乏了”,“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4、286、263、371—372页。)影响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人员的素质。邓小平提出了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1、286页。)在邓小平等人的推动下,1982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也提出:“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更是要害部门,组织上必须纯洁,政治上必须坚强,必须同中央保持一致”,要“扩大、充实、整顿和提高政法队伍”,“有计划地实现政法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2、1100页。)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思想的主要内容,如对公安机关职能的论述以及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强化国家机器等思想基本上继承了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但在公安机关行使专政职能的理论依据上有明显创新,即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在继承毛泽东公安思想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一时期邓小平的公安工作思想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

(责编:张玉、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