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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3】

——兼谈邓小平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

隋从容

2016年02月03日15:1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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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82—1987年:形成和成熟时期

党的十二大之后至十三大之前,是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和成熟期。之所以把党的十二大作为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期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党的十二大召开前拨乱反正已基本结束,而十二大的召开则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篇章这一客观现实的考虑。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时期,有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去回答、去解决。在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过程中形成新的思想体系,便是顺理成章的。之所以把党的十三大作为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的标志,是因为党的十三大把公安工作的理论基础——邓小平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新概念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行动纲领的一部分确定下来。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必须以安定团结为前提,努力建设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应当有高度的民主,完备的法制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安定因素甚多,维护安定团结尤为重要,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至此,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基本形成完整的思想体系。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邓小平除了认识到国家机器是国家的保障力量以外,还充分认识到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能够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1985年8月21日,邓小平在同外宾的谈话中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政治上讲,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139页。)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表明,国家机器的干预不是没用了,而是愈益需要了。当社会上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就需要国家机器运用法律的、政治的手段进行斗争和治理;当西方许多坏的影响,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袭来之时,就需要国家机器运用宣传的、教育的手段进行揭露、批判和抵制,净化社会风气和环境;当在“国际的大气候和中国自己的小气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2页。)影响之下,出现颠覆我们的国家、颠覆我们党的政治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之际,就需要国家机器迅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平息,捍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形成了通过严打维护社会秩序的决策,并亲自指导实施。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说过这样一句话:“去年我只做了一件事: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4页。)这简短的一句话,意味深长,既可以理解为当时刑事犯罪问题的严重,也可以理解为邓小平对公安工作的重视,还可以理解为邓小平的严打思路已经形成。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一度比较严峻,严重刑事犯罪十分猖獗,用彭真的话说就是“那个时候,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强奸,闹得乌烟瘴气,人心不安,女同志上下班都要有人接送,社会秩序乱得很啊”。(《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9页。)邓小平认真分析了我国进入新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后的实际状况,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出发,深入研究了我国刑事犯罪问题,明确提出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为专政的对象,果断提出了通过严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决策,并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关于如何搞好严打的论断。其一,严打是一项得人心的事情,受到群众的拥护。邓小平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从重从快的集中打击,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非常得人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38页。)其二,严打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邓小平指出:“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页。)他认为,这样既可以发挥群众的优势,也可以挽救和教育群众。这两点,体现了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其三,严打就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认为,对待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光靠说服教育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要运用专政的手段依法予以严惩,才有可能迫使他们认罪伏法,才能刹住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尊严,显示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所以,他指出,在犯罪行为猖獗之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其四,严打的实质是法治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理好严打与坚持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性问题。邓小平反复强调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里所指的“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彭真文选(1941—1990)》,第407页。)同样,“从快”不是说可以离开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惩处犯罪分子,它也要求严格履行一切必要法律手续,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从快”,而不是随意地潦草地结案。这既强调了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又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案。事实证明,通过严打,社会治安形势出现了明显好转。

三是形成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实现了思想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怎样正确区分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怎样有效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怎样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以实现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成为邓小平重点考虑的问题。他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观和阶级分析方法,结合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不再是主要矛盾,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斗争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的论断。他还指出,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我们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但是它确实存在,不可小看。如果不及时地、有区别地给以坚决处理,而听任各种不同性质的问题蔓延汇合起来,就会对安定团结的局面造成很大的危害。(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0页。)在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的指导下,邓小平提出人民和敌人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专政的对象由一个阶级转变为一切破坏和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和“内外有别、内外不要混淆”的原则;对待人民内部正确与错误、是与非的矛盾,要在人民内部矛盾未激化前先行解决;要采用经济的、政治的、思想教育等综合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对敌我矛盾,要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用专政的办法来解决,决不手软;对于群体性闹事采取疏导的方法,也“包括运用法律的手段。如果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了刑律,就必须坚决处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4页。)等思想。这些思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并有了新的发展。

总之,从拨乱反正期间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初步形成至此,这一思想实际上已经对什么是公安工作、如何做公安工作等有了一个完整的轮廓,并且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可以认为邓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经形成和成熟。

(责编:张玉、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