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財委在此次會議后向中央的《綜合報告》中稱,私營行庄困難很大,“大銀行要求最多,除要求調整公私關系外,還希望政府幫助解決呆賬和赤字,要求公私合營,要求公布銀行的編制和待遇標准,以便裁員減薪”。《綜合報告》指出,現國家銀行已控制存款90%,放款97.7%,“取得了鞏固的領導地位”。此時,“私營行庄自覺地要求我們領導,所以改造和運用它們的條件,可以說已經成熟”。會議認為,“聯營、合並是金融業進一步集中力量的良好方式……可以增加實力,提高信譽,克服困難,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國家銀行應予以鼓勵和支持”。因此,我們的方針應該是:“鼓勵它們積極扶植工商業,其任務是扶植生產,溝通城鄉,內外交流,吸收僑匯,促進資金回流”。這樣,它們“還會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在勞資關系方面問題相當突出,“銀行職工多為小資產階級,缺乏工人階級為長遠利益犧牲暫時利益的決心”,資本家“畏首畏尾,表現軟弱”,因而使裁員減薪問題未能獲得解決。有資料顯示,北京某銀行職員月薪184萬,相當於國家銀行總行行長的收入﹔銀行工友月薪也有140萬至150萬之多,高於國家銀行處長的工薪,年終還有雙薪、獎金,這種高薪酬已成為“極嚴重的問題”。然而,聯席會議結束后的半年來,銀行業務雖有所開展,但“自我整頓改造方面成績很少”,開支規模、工薪標准,並未改變﹔甚至以變賣外匯,出售房地產來彌補虧損。有關人士指出,私營銀行業已到了“下最大決心,徹底改造”的時候了。
在對私營金融業繼續貫徹“團結、領導、運用、改造”方針的指導下,銀行業加快了聯營、聯管、公私合營的步伐。在新華等四家銀行第一批實行了公私合營之后,1950年5月,又有建業銀行獲准合營(因查明創辦時有中共地下黨員龔飲冰以革命公款參股),遂稱為公私合營銀行的“新五行”﹔1951年1月,成立聯合總管理處,實行聯營聯管。到5月,“新五行”在全國26個城市設有105個分支機構,員工3600余人,決定進一步團結合作。經人民銀行核准,在保持各行原有法定地位、兼顧公私股東權益下,派代表組成聯合董事會,董事長由人民銀行總行副行長胡景兼任﹔並建立聯合總管理處,主任由人民銀行華東區行行長陳穆兼任。它標志著公私合營銀行又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在此期間,銀行業從組建“銀團”入手,實行“聯營”,這一步驟為而后走向公私合營,奠定了基礎。前述1949年9月、11月,天津的兩個銀團,至1950年5月,人民銀行同它們簽訂“業務聯系合同”,任務是“協助銀行業銀團大量吸收存款及有計劃的將資金用於有益國計民生之生產事業”。如1950年5、6月間,就曾貸款給永利化學、耀華玻璃、中天電機三家大廠60億元﹔1951年6月,貸給天津、寧河二縣農業60億元。上海則是從成立“聯合放款處”入手,實行業務合作。1950年7月后,陸續創建了四個聯營集團,它不但可發揮集體力量,減少不必要的盲目競爭,並且能獲得人民銀行的指導和幫助。北京、武漢、杭州、無錫等地各銀行也先后採取同樣做法。而實行“聯營”、“聯管”則為逐步走向“合並”創造了條件。
實行銀行業公私合營,已是大勢所趨。在第一批新華等銀行實行公私合營的帶動與實行了聯營的基礎上,先是1950年9月上海、久安申請公私合營獲准﹔爾后,浙江興業、國華、和成、聚興誠等6行先后加入公私合營的“新五行”。號稱“北五行”的金城、鹽業、大陸、中南、聯合(原四行儲蓄會),在天津宣布聯營不久,也申請並獲准公私合營。
1951年5月,人民銀行發出規定各分支行與合營銀行《聯系事項及辦法的指示》,主要是解決合營銀行地方分支機構,應受其總管理處和當地人民銀行雙重領導問題。此時,國家銀行已“控制私人存款經常在80%以上,居壓倒的優勢”,當時曾有過把合營銀行“逐漸改造成工商銀行(當年隻有人民銀行,還沒有今天所說的工商銀行)性質的專業銀行,成為國家銀行開展私人業務助手”的考慮,但未能落實。10月,人民銀行又發出《關於對合營銀行領導問題的指示》,關鍵詞是加強業務領導,一方面加強運用其資金,按國家財政經濟的需要,服務於工商業﹔另一方面給予必要的“讓利”,保証其合法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