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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科學處理“群眾鬧事” 

春 紫

2013年03月13日08:2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審慎糾正冤假錯案

1954年12月20日,劉少奇主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了逮捕拘留的程序。兩個月后,劉少奇從山西省政府公安廳的報告中,了解到有的縣在執行拘捕條例時發生混亂現象。他為此寫信給董必武、彭真:“為貫徹逮捕拘留條例,黨內應發一指示,對縣區鄉隨便拘人問題,應擬定一些辦法,望召集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志商酌,擬一指示交中央審核。”1956年7月,他在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的匯報時說,三大改造完成,革命形勢起了根本變化,我們的方針應該有所改變,不必再捕那樣多的人了,殺人更要少。檢察機關應該注意提高工作質量,特別是要檢查有沒有捕錯、判錯的,如果有就要糾正。1957年4月,劉少奇在河北視察工作,有人向他匯報:有個縣的領導要縣檢察院批准逮捕一個人,縣檢察長認為不應該逮捕而沒有同意。劉少奇說,這樣的檢察長算好檢察長,還是壞檢察長呢,我看這是好檢察長。你叫他捕人,他不提意見,要這樣的檢察長干什麼?

劉少奇在黨的八大報告中指出,為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生產的利益,必須使全國每一個人都明了並且確信,隻要他沒有違反法律,他的公民權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會受到任何機關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國家就必然出來加以干涉。我們的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法律,而我們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必須貫徹執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負責和互相制約的制度。

針對有的地方黨政負責人隨便批准捕人。劉少奇嚴肅指出,這種破壞法制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他說,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案子。檢察院應該同一切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不管任何機關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法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政策不一致,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以后下面公檢法機關向上面寫報告要直接報,不要經過黨委批准,經過黨委批准是錯誤的。要有對立面,唱對台戲,三機關互相制約也是對立面,也是唱對台戲。什麼事情一個渠道是不行的,老百姓都能反映情況嘛。

1959年,湖南省寧鄉縣縣委宣傳部長老程帶領工作組到月山鄉作社員的思想調查,了解到不少地方早稻還沒有成熟,而有的基層干部隻強調插晚稻要搶季節,硬性規定所有早稻一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割完。未成熟的早稻在高速轉動的打谷機上,竟被打成谷漿流出來。社員們看到自己辛辛苦苦勞動大半年的成果,就這樣白白浪費掉,傷心地流出了眼淚。老程將群眾的不滿如實反映給縣領導,建議應立即糾正這種不從實際出發、勞民傷財、瞎指揮的不正之風。沒成想縣委領導不僅沒有採納老程的意見,還給老程扣上莫須有的罪名,他被打成全縣“右傾”的總頭目。在經過幾個月的大小會批斗后,他被開除黨籍,戴上“右傾機會主義分子”的帽子,送回老家監督改造。老程對所判罪行一直不服,從被開除的那一天起,他就一再向黨組織申訴要求推倒一切誣蔑不實之詞,予以平反。但是他的每次申訴都是有去無回。1961年5月,他聽說國家主席劉少奇到了湖南,便萌發了向他寫申訴信的念頭。但他又想,國家主席工作繁忙、日理萬機,哪有時間管這些瑣事。不過他還是抱著試一試的僥幸心理給劉少奇寫了一封申訴信。他怎麼也沒想到,這封信很快就轉送到劉少奇手中。劉少奇在仔細地審閱老程的來信后,指示:情況如屬實,應從速予以平反。並將申訴信批轉時任省委書記處書記的徐啟文。徐啟文又將此信轉給正在陪同劉少奇做農村調查的省公安廳廳長李強。李強遵照劉少奇的指示,與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研究、核實,建議主管單位撤銷對老程的錯誤處分。一個月后,老程接到了上級的通知,撤銷原來的處分,予以平反,並恢復黨籍、恢復工作。正是劉少奇的實事求是秉公處理,才使老程的冤情得以平反。

體現劉少奇堅持真理、實事求是、向人民負責的嚴肅態度和科學冷靜的工作方法,還發生在他妥善解決劉桂陽“反革命”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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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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