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勝利
在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馬錫五”在邊區司法工作中是個很響亮的名字。馬錫五從1943年起從事司法工作,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期間,長期保持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受到黨和人民的高度稱贊。他創造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對我國司法工作的寶貴貢獻。
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報》以“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為題發表評論,介紹了馬錫五審判的3個案例。馬錫五到華池縣檢查工作的時候,突然遇見一個女青年攔路告狀。這個女青年叫封捧兒,由父母包辦與張金才之子張柏訂婚,到1942年封捧兒長大成人,願意和張柏結成夫妻。但她的父親封彥貴為了從女兒身上多撈“彩禮”便與張家退了親,准備將封捧兒賣給財主朱壽昌。張家知道后,糾集了親友二十多人,深夜從封家將封捧兒搶回與張柏成婚。封彥貴告到司法處,司法人員未經周密調查,以“搶親罪”判處張柏與捧兒婚姻無效,張金才被判刑六個月,草草結了案。張家不服,封捧兒也不服,便攔路告了狀。馬錫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封捧兒的態度,封捧兒表示“死也要與張柏結婚”。馬錫五又廣泛聽取了群眾意見后,召開群眾性公開審判大會,作出如下判決:一、張柏與封捧兒的婚姻,根據婚姻自主的原則,准予有效。二、張金才深夜聚眾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予嚴厲批評。三、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復出售,違犯婚姻法令,判處勞役,以示警誡。這樣的判決,合情合理,群眾聽后十分稱贊,勝訴者封捧兒和張柏更是皆大歡喜。馬錫五對“封捧兒婚姻案”的公正審理,不僅使一對反對封建婚姻制度,爭取婚姻自主的青年心願得以實現,也使群眾在參與案件審理充分發表意見的同時,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自覺遵守邊區婚姻條例的意識,有力地打擊了買賣婚姻的陋習。后來邊區文藝工作者以此事為素材,編寫了鼓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以后又改編成評劇《劉巧兒》。
1946年夏天,八路軍某部採購人員周定邦從延安出發,去南泥灣,途中經過一片森林,遇到一個騎騾人。他見那人,“遂生歹意,將騎騾人殺死”。案發后,經過偵查,周定邦被捕、歸案。延安司法處審理時,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案上報邊區高等法院復核時,馬錫五發現,雖然周定邦供認不諱,但証據不足,認為“僅憑被告口供不足以定案”。於是,他帶領同事們實地勘查,多次到犯罪現場,尋找尸體埋藏的地點,“終於從一棵樹底下挖出了騎騾人的尸體”。大家都目睹了馬錫五透明公開的辦案過程,佩服他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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