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媛
對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探索
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用制度保証人民當家作主,也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他認為,要實現這一點,最重要的是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國家政權,也就是毛澤東所說的掌握上層建筑的權力,從而保証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策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是通過基層自治,實行直接民主,群眾自己的事由群眾自己依法辦理,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早在1940年1月,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提出,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1945年4月,他在《論聯合政府》中又進一步提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
戰爭年代實行這樣一種制度是缺乏條件的,因為選舉代表必須建立在普選基礎上。因此,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初期還只是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1954年9月17日,在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代表中國共產黨正式提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我們黨正式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之前,彭真就已經開始對這個重大問題進行積極探索了。”楊景宇說。
北京解放初期,由於在普選舉基礎上建立人民大會制度的條件尚不具備,在彭真領導下,經報中共中央同意,率先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選舉政府並就首都重大問題作出決定。1951年10月3日,彭真在華北第一次縣長會議全體黨員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提出,我們把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能的“人民代表會議定成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對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能的人民代表會議這樣定性定位,他還作了解釋:一是它是全國人民的基本組織形式,隻有通過它才能把四萬萬七千五百萬人民組織起來,離開它人民組織不起來﹔二是它是在政權工作中走群眾路線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群眾路線是我們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
從1956年到1957年上半年,彭真直接領導、具體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就如何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進行了研究和探索,主要圍繞立法和監督兩項中心任務,重點研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從制度上加強經常性工作的問題。
1956年11月15日至1957年2月1日,彭真率全國人大代表團訪問蘇聯和東歐六國,著重考察六國議會工作情況。訪問歸國后,彭真提出:可以考慮在全國人大增設幾個委員會,如司法檢察、工業、商業、交通、農業、文教、城市、社會福利等委員會,對國務院相關部門實行“對口監督”。同時,彭真認為,我國地方人大也需要有常設機構來加強對同級政府工作的監督。他說:“現在我們的省、市、自治區和縣人民代表大會都隻有人民委員會,而代表大會本身沒有常設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后,就沒有一個對政府工作進行經常監督的機關。這種‘議行合一’的制度在今天就不完全適宜了。因此,我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有考慮設立常委會的必要。”
經過半年多的研究,1957年5月8日,關於健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幾點意見的報告形成。報告提出了關於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方案,其中包括兩條重要建議:一是在全國人大增設八個常設委員會,二是縣級以上人大都設常委會。
胡康生說:“報告提出的一些重大問題,如果當時能夠付諸實施,勢必對於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人大工作,起到積極推動作用。”遺憾的是,報告送出不久,反右派斗爭就猛烈地開展起來,關於全國人大設“八大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常委會等建議被扣上“為右派奪取黨的領導權大開方便之門”的大帽子,方案被長期擱置下來。“文革”中,這次探索更被列為彭真的一大“罪狀”。幸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這個方案才又重見天日,被肯定、被採用。
“文革”后,彭真復出,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日常工作,對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進行了一系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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