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媛
1981年11月中旬,正在主持修改憲法工作的彭真,看了法制委員會和民政部分別寫出的關於村民委員會的兩個調查報告,認為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對修改憲法大有益處。后來,在憲法草案中,彭真親自提出並最終敲定了關於基層群眾自治的第一百一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這兩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此有了憲法依據。
憲法通過后,經彭真多次建議、積極推動,又為村民委員會制定了單行法。
“修憲時,村民委員會入憲,爭論並不大。后來制定村委會組織法時,關於鄉政府和村委會究竟是什麼關系這個問題,卻引發了很大爭論。”楊景宇說,表現在條文上,就是一詞之爭:鄉(鎮)政府對村委會是“領導”關系還是“指導”關系。實際上,是要不要實行村民自治的問題。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尤其是彭真,是堅持指導關系的。彭真堅持認為,我國光有人大制度不行,屬於基層的公益事業、公共事務,要讓群眾當家作主,上級政府包括上級黨委不必管他,不要干預。
“彭真同志認為,如果屬於群眾自己的事自己都不能決定,中國的民主就缺一大塊。”張春生說。彭真曾講過一段很精辟的話:老說農民素質不高,不會用民主的辦法辦事情。民主也不能靠訓政,得讓群眾在實踐中學習,學習怎麼提出問題、討論問題、怎麼決定,慢慢就學會了。群眾學會用民主的辦法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就能學會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能夠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就能選出代表把一個縣的事情管好。
在彭真看來,村委會是一個“民主大學校”、“民主訓練班”。即便當時關於“領導關系”還是“指導關系”的爭論很激烈,他仍一直充分聽取不同意見,耐心地做工作,但對“堅持村民自治”、“不能對群眾強迫命令”這個原則始終沒有動搖。
如今,這部法律已經試行11年、正式施行15年,回想起彭真當年的堅持,楊景宇說:“他對基層自治是堅定不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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