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媛
在憲法中明確黨和憲法法律的關系
“文革”結束后,彭真重新主持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工作。他總結新中國成立后政權建設的經驗教訓,幾次說道:“建國以后,我們對法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時重視,有時忽視,有時扔掉了,到了‘文革’更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教訓很深。”正是對“文革”時期“無法無天”有了切膚之痛,才有了新時期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輝煌。
推進民主法制,關鍵何在?1980年10月25日,鄧小平在同胡喬木、鄧力群的談話中,提出了一個重大問題。他說:“黨的組織不是政府,不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要認真考慮黨在整個國家社會中的地位,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怎麼改革這些問題。”
楊景宇回憶說,彭真在主持1982年憲法起草工作時,對鄧小平提出的重大問題高度重視,經過認真研究,他堅持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政黨和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寫入憲法。他說,“各政黨”當然包括我們黨,首先是我們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當然包括我們黨的組織、共產黨員,首先是我們黨的組織、共產黨員。憲法這樣規定,新黨章也規定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就解決了過去我們國家沒有解決或者沒有明確解決的問題,解決了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這個關鍵問題,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彭真說過,在我國,法律就是實踐証明是正確的並且需要長期執行的黨的方針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是黨領導制定的,又是經過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的。因此,憲法和法律都是黨的正確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統一。黨的組織、共產黨員服從憲法、法律,就是服從黨的領導,就是服從全國人民。堅持黨的領導,遵從人民意志,嚴格依法辦事,三者是一致的、統一的。
“彭真同志那時候就強調,‘不管你是什麼人,都要服從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認任何人有任何特權。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中央的領導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也就是服從全國人民’。”張春生認為,這幾句話真正觸到了問題的實質。(記者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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