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前
(二)使用行政手段驅逐、打擊偽幣
偽幣是日偽當局的本位幣,是日偽掠奪中國財富、破壞抗日根據地經濟秩序的極其惡毒的工具,因此,為確立邊區貨幣的本位地位,就必須嚴厲打擊偽幣。邊區一方面採取強制行政手段,使根據地貨幣直接強制擠壓偽幣流通空間,另一方面利用偽幣的地區差價,通過低價收進再高價拋出的方式壓縮偽幣的流通空間。
晉冀豫區1941年5月發布禁止偽幣辦法,要求:“凡本區之軍政民機關團體存有偽鈔者,統限於5月底送交各該直屬之上級機關辦理”,偽匯票應於5月底就近向冀南銀行辦事處或貿易局登記兌換冀鈔。(《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13頁。)1942年1月召開的冀南銀行分行主任聯席會議,決定全方位打擊偽鈔。首先通過商品打擊,“利用偽鈔之不同價格,從甲地買一部分商品,到乙地去換回偽鈔,再拿到甲地去售出,以打擊偽鈔”﹔其次,通過貨幣打擊,“自偽鈔價格低的地方,買一部分偽鈔,拿到其價格高的地方去出售”﹔最后,通過匯兌,“在敵佔區天津建立機構,通盤的溝通外匯,進行匯兌事宜,以商號名義印匯票,在價格高的地方賣匯票,在價格低的地方收一部分,這樣一方面可以壓低偽鈔價格,一方面又可以取一部分利潤”。(《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97頁。) 1942年1月,冀南銀行為對付偽幣滲透,指令“陽邑、任村各掌握50萬元之偽鈔,利用時機,組織拋售出去。其他分行,應繼續在敵佔區建立外匯關系,以便溝通外匯”。(《冀南銀行》(1),第103頁。)為便利商人到敵佔區貿易,冀南銀行太行區分行規定商人可把偽鈔存於冀南銀行,“商人拿到外匯存入銀行,按當時市價折成本幣,按本幣生息以后商人提款時,願取偽鈔者亦可。但均以兌鈔為單位”。(《冀南銀行》(1),第106頁。)這樣既掌握了偽鈔,又促進了對外貿易。1943年1月,冀南銀行總行發布緊急通報打擊偽鈔,由陽邑市場“計劃平均價格以本幣1至1元3角去吸收一批偽鈔,為數500萬元”,爭取2月時“吸收掌握到有一些偽鈔,這樣手上才有力量運用以打擊新舊偽鈔”。總行要求各金融機關“採用快推快收、先推后收的辦法,太岳區白晉線、平遼線必須加快的拼命推,將偽鈔價格壓下與東線收交,越快越好。東線將價格猛壓,然后低價低收,隨收隨時處理”。(《冀南銀行》(1),第342—343頁。)1943年2月召開的太行分局高干會議要求採取靈活措施打擊偽鈔,充分認識“打擊偽鈔不僅要在幣值的貶低,尤其重要的在於經過幣值之貶低與不穩逐漸縮小它的流通范圍”。(《財政經濟建設》(上),第176頁。)1943年8月,邊區政府通令:“凡向敵佔區征收糧款吸收之偽幣應按時價規定一律交冀南銀行,不得直接交給工商局或自行處理。”在冀鈔、偽鈔混合流通區,“征收糧款時,應盡量強調征收冀鈔,以擴大冀鈔市場,打擊偽鈔”。(《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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