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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貨幣斗爭研究【3】

王明前

2016年02月03日15:2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對法幣由利用到限制

法幣作為當時國民政府發行的貨幣,對於邊區來說屬於法定貨幣。從維護統一戰線的角度看,邊區本應維護法幣的法定地位。但是,由於各抗日根據地與國民政府直接統治的大后方地理上長期隔絕,孤懸敵后,具有實際上的經濟獨立性,加之一方面國民政府為應付戰時財政危機而推行通貨膨脹政策,法幣不斷貶值,另一方面,日偽在推行偽幣的同時也通過向邊區輸出貶值的法幣從邊區搶購糧食、土產,特別是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法幣被日偽大量擠兌到邊區,使得邊區金融環境更加惡化。因此,邊區政府在原則上宣布保護法幣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又被迫調整政策,轉而向外推出法幣。

邊區為確立邊區幣的本位地位,對法幣採取與外匯等同的態度處理並加以保護。邊區財經辦事處總結到:“使用外匯要有統一計劃,公家機關、商店使用,必須經過一定領導機關之批准。”私人手中外匯可以通過交易所吸收,而且“交易所應在接近邊境出入口繁盛之城鎮設立”。(《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1輯,第329頁。)1941年7月頒布的晉冀豫區保護法幣條例規定,攜帶法幣出境須有証明文件,10元至200元須縣政府或縣貿易局証明﹔200至500元須專員公署或貿易分局証明﹔500元以上須聯辦、主任公署或貿易總局証明。(參見《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14頁。)1942年9月頒布的晉冀魯豫邊區保護法幣辦法,要求“本區一切交易、往來、收支公款,均以冀南銀行鈔票為本位,行使法幣時須向冀南銀行分行或其委托之代辦機關兌換冀鈔后,始得行使”。攜帶法幣進出邊區須要領取相關証明:過境須向邊境稽征所或區以上政府登記並領取証明文件﹔出境須向區以上政府登記並領取証明文件﹔如系存儲除向上述單位登記領取証明外,還須向當地縣政府登記以資保護。(參見《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19頁。)

但是,由於國民黨當局的惡性通脹政策導致法幣不斷貶值,邊區不得不對保護法幣的政策有所調整。1941年4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冀太聯辦就發出指示,認為由於日偽對華北法幣“用超經濟的手段貶低法幣價值”,並“排擠舊破法幣推入我根據地,吸收物資,搗亂金融,破壞冀鈔”,加之由於日寇受到英、美、澳的部分禁運,“敵人奪取外匯的作用減少,可能利用法幣掠奪我根據地之物資與破壞我抗日根據地的本位幣”,因此邊區應改變對法幣大量吸收作為冀鈔基金的保護政策,轉為“加強限制其流通,除向政府交納稅款,向銀行交易等公營事業兌使外,其他〔必〕須絕對嚴禁其行使”。為此必須嚴厲禁止使用法幣,嚴控折價兌收破舊法幣,特別要“明確的糾正以法幣為冀鈔基金的觀點,要著重的指出冀鈔,系以全區的生產品與全區總收入及硬幣與生金銀為基金”。(《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838、839頁。)

太平洋戰爭爆發后,面對日寇向抗日根據地排擠法幣的嚴峻局面,1942年1月,中央財政經濟部分析道:“敵人可能以大批法幣用各種手段向我根據地拋出,吸收我資源,搗亂我金融,同時敵人為了應付戰爭,在敵佔區可能實行通貨膨脹政策,今后偽幣的購買力也必然日趨下降,這對於我們邊幣也會發生同樣的影響。”為此中央要求各根據地“建立獨立的與統一的金融制度,以維護根據地的資源,財政上應努力發展私人經濟特別是農業,以其稅收收入來解決財政問題,不要依靠發行鈔票為主要來源”,通過發展生產豐裕財源。同時中央要求各根據地對外貿實行管制,“盡量作到以貨易貨,有計劃的管理主要貿易,以剩余生產品,換進缺少的或不足的必需品”,盡力實現自給自足。中央對華北根據地的金融形勢持樂觀態度,認為:“邊幣的信用相當高,法幣的信用反而逐漸下降”,因此在與敵佔區貿易時,“可使邊幣與偽幣暗中聯系,採取以貨易貨辦法進行之,完全不用法幣是沒有問題的”。為防止日偽把過去囤積的法幣投入根據地吸收資源和擾亂金融秩序,中央建議各根據地應主動出擊,“在各主要地區附近壓低其價格,以邊幣換吸一部分,乘機使邊幣流通范圍向外擴展”。如法幣已侵入根據地,則“應相機貶值收回,以免侵犯我邊幣之流通”。(《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17—718頁。) 冀南銀行1942年8月也鑒於日偽驅逐法幣導致法幣價值日益下降,“估計對抗鈔本幣比價差額,可能由五、六折轉為三、四折或部分到一、二折之勢”,首先,要求“目前太行區各地分行一般的應停止無原則的大量兌收”,如商民確系用於工商活動或維持生計,須區以上政府或各級工商局開具証明,酌量兌換﹔其次,要求在兌收法幣時應暫時以標有地點的新法幣為標准﹔再次,要求太行、太岳二區1942年應分期漸次壓低法幣折扣至五折以下﹔最后,要求各分行多兌收之法幣絕不應長期保存,而應積極尋找出路外銷,如“陽邑、任村等地分行現存外匯可按接近黑市價格,全部撥售給工商局轉總局去支配應用”。(《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857—858頁。)1942年9月,邊區政府號召各級政府財政經濟機關及商民不得私自收受或兌換法幣,隻有冀南銀行有權辦理兌換業務。鑒於“整個經濟形勢的轉變,必使法幣價格日益下降,法幣對各地地方本幣都會逐漸發生差額,估計對我冀鈔比價可能由五、六折轉為三、四折或部分到一、二折之勢”,邊區政府一方面“原則上首先要嚴格兌收,繼續設法制造法幣差額,有原則的規定手續,酌量少數兌收”,另一方面“積極調查尋求在本區外法幣的出路用途,待法幣價值更跌或壓至最低的時機,才可大量吸收兌換,將法幣推銷排擠出境”。邊區政府特別提出應該借1942年秋收后出口興旺時期,將陽邑、任村各分行現存外匯即法幣,按接近黑市價格撥售給工商局支配用於法幣斗爭。(《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43、744頁。)1942年10月,冀南銀行總行、邊區工商總局聯合指示各區,“立即開始在一、五、六三個分區降低外匯法價”。(《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859頁。)邊區政府還嚴格外匯管理辦法,對持外匯輸出特種出口貨者,由工商局發給外匯登記通知書,再向銀行登記,經銀行審查貨值后具保,再向工商局領取出口憑單。除此之外,“不論公私商民人等,需要使用外匯票據時,須一律事先依法向管理局領取入口貨物憑單,持向外匯交易所購買外匯”。(《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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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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