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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貨幣斗爭研究

王明前

2016年02月03日15:2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的文獻》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摘要]抗日戰爭時期,貨幣斗爭是晉冀魯豫邊區金融工作的重心,物價穩定工作又是貨幣斗爭的焦點。邊區領導層和各級經濟管理部門採取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並舉的方式,不僅有效維護了邊區貨幣的本位地位,而且通過使用強制行政手段直接擠壓和利用偽幣的地區差價間接壓縮的方法,嚴厲打擊了偽幣。太平洋戰爭爆發后,邊區由於客觀條件限制,改變了保護法幣的政策,轉而向外推出法幣,從而穩定了邊區的金融秩序。除行政手段外,邊區還採取了有效的經濟斗爭手段,將戰略物資糧食和山貨等農產品與根據地本位貨幣直接挂鉤,積極開展貨幣斗爭。在解決物價波動問題的實踐中,邊區逐漸認識到貿易管制與市場流通之間的辯証關系,從而在調節貨幣流通量、打破根據地內部貿易壁壘、通過專賣調節糧價等方面都採取了一系列靈活措施,有效穩定了物價。

[關鍵詞]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貨幣斗爭﹔貿易統制﹔穩定物價

史學界對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以下簡稱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的研究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對金融貨幣史的研究也多有創見。但是,略顯遺憾的是,目前對邊區金融的研究,或流於對歷史事件的一般概述,史料基礎薄弱,缺乏微觀的區域經濟特點分析﹔或專注於某一環節的探討,缺乏宏觀的時代整體結構把握,所以這一課題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筆者注意到,邊區的金融工作,在與日偽頑敵人斗爭的復雜環境下,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並舉,以邊區糧食和土產為斗爭工具,積極開展貨幣斗爭,在確立邊區貨幣金融本位的基礎上,有效穩定了物價。因此,貨幣斗爭成為邊區金融工作的重心,穩定物價工作又成為貨幣斗爭的焦點。本文擬以八路軍總部和一二九師師部駐地太行區(晉冀豫區)為重點,考察邊區的貨幣斗爭,以期增加學術界對抗日根據地經濟史的認知。

確立邊區本位幣的斗爭

(一)確立與維護邊區貨幣本位的努力

日寇殖民主義的貿易和貨幣政策給邊區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太平洋戰爭爆發前,日寇通過吸收法幣套取外匯基金,破壞中國抗戰的

國際金融信用。同時,日寇出於其殖民統治和侵略戰爭的需要,在淪陷區推行貿易統制政策。“到1938年夏季止,敵寇在華北各佔領的大城市裡已建立起它統治的秩序,比較大的民族工業已被它掌握,大部分已完全沒收,因而它掌握了大量的重要商品。”貿易方面,“日本三井三菱財閥的幾個重要公司已更大規模地掌握了城市的大商人為它吸收物資、推銷仇貨”。貨幣政策方面,日寇“打擊法幣,套取外匯,它企圖把華北的對外貿易完全壟斷在日寇的幾個財閥手裡,借此可以推行‘日圓集團’的新貨幣偽鈔‘中國聯合准備銀行券’”。(山西省檔案館編《太行黨史資料匯編》第5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2—973頁。)與淪陷區的經濟統制政策同步,日寇加緊了對敵后抗日根據地的經濟掠奪與破壞。由於日偽方面佔據中國主要工商業城市,得以利用在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上的客觀優勢,因此他們妄圖壟斷對太行山區的山貨貿易,“以產量工業品到根據地來吸收廉價的土產”。許多奸商“更加發展了‘在入口外來品上賺錢’的作法,對出口上賠的錢也加到外來品的利潤計算上了”。(《太行黨史資料匯編》第5卷,第979頁。)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法幣作為外匯的職能喪失,日寇遂向大后方和抗日根據地大量拋出法幣以套取戰略物資,僅1943年春流入冀魯豫邊區的法幣即達1萬元(1萬元,原文如此,有誤,應為1萬萬元。參見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編輯組,山西、河北、山東、河南省檔案館編《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1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第517頁。)以上。

晉冀魯豫邊區各級黨和政府,積極開展貨幣斗爭,努力扭轉金融領域的混亂局面。其中,盡快確立邊區貨幣的金融本位地位便成為當務之急。邊區領導層和各級經濟管理部門採取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並舉的方針,打擊日偽對邊區的金融侵蝕和破壞,有效維護了邊區貨幣的本位地位。

邊區四個戰略區中,太行區(晉冀豫區),由於是八路軍總部和北方局駐地,所以戰略地位最為重要,其經濟政策也具有典型意義。太行區推出各種切實措施,以行政強制力確立邊區貨幣冀南鈔的本位地位。冀南太行聯合辦事處於1941年2月以行政力量統一貨幣,宣布:“凡本區內一切貿易,一律以冀南銀行鈔票為本位幣,不得再以法幣、銀幣交易施行。”(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編輯組,山西、河北、山東、河南省檔案館編《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第711頁。)1943年2月召開的太行分局高干會議,要求“在游擊區敵佔區建立兌換所,發展敵佔區以我為本位的錢條,這是變相的把冀鈔打入到敵佔區去”,特別是“利用商人裡的革命兩面派,在某些據點裡也可實行匯兌”。(太行革命根據地史編委會編《財政經濟建設》(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6頁。)1945年4月召開的太行區工商總局、銀行擴大會議,確定了貨幣的發行量應根據人民消費量來計算的原則。(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分行編《冀南銀行》(1),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121頁。)

邊區政府鼓勵人民用銅圓、制錢兌換冀鈔,支持邊幣本位的確立。冀太聯辦於1940年

月發布保護白銀禁止使用銀幣辦法,將維護冀鈔本幣與吸收金銀作准備金相結合。辦法規定:“凡本區內一切交易,一律以冀南銀行鈔票為本位幣,不得再以銀幣及白銀交易流通”,並命令“凡民間保藏之銀幣及白銀,應依中央之規定,自動持向各級政府或冀南銀行兌換冀鈔保存行使”。(《冀南銀行》(1),第185頁。)1943年4月公布的邊區保護銅圓制錢兌換冀鈔辦法,要求各縣“收兌及沒收之銅圓、制錢、廢銅等,須隨時解繳專署金庫,並依次送交總金庫保管”。(《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21頁。) 1945年5月,太行區工商總局通令:“今后內地白銀之買賣,一律由銀行經手,凡持有邊府、總部、專署三者之一的正式介紹,委托銀行,方可代其收買,其價格可由委托人自定。所有其他一切公私商店、機關團體均不得私自進行白銀買賣。”白銀出口則必須攜帶太行區銀行統一的出口証。(《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第767頁。)1945年5月,冀南銀行太行區行和工商總局聯合通令禁止私自買賣白銀,規定:“內地白銀之買賣,一律由銀行經手,凡持有邊府、總部、專署三者之一的正式介紹,委托銀行,方可代其收買。”(《冀南銀行》(1),第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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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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